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中卫市公安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户籍政策

| 字号: |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 引 号:
640501006/2016-66697
文  号: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公安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6年08月02日
标  题:
婴儿出生入户业务

婴儿出生入户业务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申请条件: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的父母或监护人向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出生登记。

  三、所需资料:1、《出生医学证明》;2、婴儿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3、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地点: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户籍窗口,其中:文昌镇、滨河镇、东园镇辖区居民可到中卫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务大厅)一楼公安窗口办理(地址:中卫市人民政府广场东侧)。

  五、办理流程:携带所需资料,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户籍窗口。户籍民警审核资料,合格后办理婴儿户籍。

  六、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55-7068563

  备注: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须鉴别真伪后留存根。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