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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6/2016-66703
文  号: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公安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6年07月29日
标  题:
户籍迁移业务

户籍迁移业务

  迁入、迁出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办理机关:各地公安机关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其中:文昌镇、滨河镇、东园镇辖区居民可到中卫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务大厅)一楼公安窗口办理(地址:中卫市人民政府广场东侧)。

  三、申请条件:省外户籍迁移,须办理准迁证和迁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存根必须留存派出所。迁入我区的人员,须在第一时间内办理沙坡头区身份证。

  四、所需资料:

  迁入户口

  1、外市、县离婚迁回原籍,提供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复印件,村(居)委会同意接收证明,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属于自己的房产证,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报批;本市的,提供上述材料进行网上迁移。

  2、高校毕业(退学)迁入:持《户口迁移证》及村(居)委会接收证明; 毕业证及报到证;原户口薄、居民身份证。退学的提供:《户口迁移证》及退学证明,原户口簿和身份证。

  3、退伍人员迁入:凭民政局安置办相关手续及村(居)委会接收证明; 居民身份证。

  4、外省市县迁入我市的:(1)婚迁:提供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迁入村委会入户单,填写户口迁移审批表。(2)购房:提供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和购房合同原件,迁入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填写户口迁移审批表。(3)投亲:提供户口簿和居居民身份证,父子、母子关系证明,填写户口迁移审批表。

  迁出户口

  1、高校录取:凭《录取通知书》和户口簿办理。

  2、入伍户口注销:凭《入伍通知书》和户口簿办理。

  3、其它情况户口迁出至外省市、县的,凭接受方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原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证》。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咨询电话:0955-7068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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