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市非标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市非标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是指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以电力装置驱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上道路行驶条件的三轮车、四轮车(包含城市观光车、老年代步车、低速代步车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市生产、销售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无CCC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车辆属性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运行条件》(GB7258-2017),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非标电动三轮、四轮车。违规生产、销售的,由工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销售门店必须明确告知购买者所购车辆属于机动车,上路行驶需要驾驶证。
三、对本《通告》发布前购买的非标电动三轮、四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车辆所有人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在各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悬挂备案识别号牌。自2024年7月1日起,未进行备案登记的非标电动三轮、四轮车上路行驶的,依法查扣。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相关通行规定。违反通行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四、过渡期内,已备案登记的非标电动三轮、四轮车在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国省道行驶,在允许通行的路段及时段内靠道路右侧通行,遵守交通法规。
(二)非标载货电动三轮车驾驶人须持有准驾车型代号“D”类驾驶证,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电动四轮车驾驶人须持有准驾车型代号“C2”类型及以上驾驶证。车辆所有人应当为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三)严禁非法改装,严禁载货电动三轮、四轮车载人;
(四)从事快递、外卖、物流等民生服务行业的电动三轮、四轮车需上道路行驶的,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配合公安交管部门进行车辆备案登记,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和监督管理,确保安全通行。
五、过渡期后(2026年1月1日起),非标电动三轮、四轮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不得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非标上路行驶或停放的,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
六、对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电动车辆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规定管理。
八、希望广大市民不要购买、乘坐不符合车辆登记条件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
九、本《通告》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本《通告》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对非标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中卫市公安局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卫市交通运输局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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