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风险防控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加强风险管理,预防和控制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风险防控,是对招标人、供应商、评标专家和相关管理人员等参与主体可能存在的失信失约、违纪违法等方面的风险,从制度设计、技术手段等方面加以防控,实现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运行。
第二章 风险防控工作重点
第三条 严格审批制度。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由采购单位事先编制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向财政部门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市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科方可受理,进入政府采购程序组织采购。
第四条 严格按规定编制审核招标采购文件。项目负责人要认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须征求采购人意见,经交易中心监督检查科审核后由政府采购交易科负责人审核报分管主任审签,较大的项目须报交易中心主任会议研究。未按照程序审核的招标采购文件不能发招标公告。
第五条 重特大集中采购项目(预算资金2000万元以上)或技术复杂项目,由交易中心、纪检监察、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招标小组组织采购。
第六条 建立投标企业资格后审机制。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力度,提高招投标信息透明度,降低报名环节门槛,凡愿意参加项目招投标,可无条件报名,减少人为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统一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建立投标报名信息保密制度。设立专人报名、发售招标文件。积极推行网上报名、电子竞价等交易方式。
第八条 建立统一代收代退保证金制度。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或退回,禁止收取现金,现金退还。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代收代退。不同投标人的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的均视为串标,其投标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
第九条 严格执行评标专家抽取规定: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抽取和打印专家名单;
(二)加强监督,专家抽取实行纪检监督制度;
(三)采取电脑随机抽取和语音通知系统;
(四)严格落实密封袋打印专家名单;
(五)专家抽取人员实行定期轮岗
第十条 严格落实回避制度。评标前,专家须逐一签署保证客观公正评审和无回避情形的书面承诺,应回避而不回避的,一律清除出专家库。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开标评标工作程序:
(一)分设投标登记和审核岗位,严格投标时限监管。
(二)严肃开标评标会议纪律;
(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开标、唱标,禁止干预引诱评委评标;
(四)加强开标过程中纪检和行政监管部门的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 严格中标公示程序:
(一)由项目评审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对公示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公示;
(二)对公示内容符合要求的,由项目评审负责人或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经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核后公示;
(三)公示期满后无投诉或投诉质疑事项经核实无问题的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须由中心主任或分管主任签发。
第十三条 建立违规记录“黑名单”制度。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信息沟通,对供应商及评标专家的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列入“黑名单”。
第十四条 构建综合监督格局。邀请纪检监察和行政监督部门派员对每场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并由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
第十五条 强化社会监督。对各类交易规则、交易信息、成交结果,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网及时进行公开公示,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 风险防控责任及问责
第十六条 建立政府集中采购风险防控工作责任制。中心分管领导为该项工作第一责任人,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为具体责任人。
第十七条 对落实政府集中采购风险防控措施不力,致使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卫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过
错责任追究办法》、《中卫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建立健全损害群众利益责任追究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工作实施意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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