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做好投标保证金清退工作的通知
卫公资交发﹝2018﹞23号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确保招标投标(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及时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613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中卫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退保证金暂行办法》中关于“建设项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的规定,中心近期对2016年12月6日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线以来至2017年12月31日之前进场交易项目的投标保证金进行了一次清理统计,发现还有涉及20家招标(采购)代理机构,37个项目、45笔79.98万元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及时退还。为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保证金使用效率,减轻企业负担,现对投标保证金退还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截止2017年12月底前进场交易项目没有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务必于2018年8月31日前全部退还完毕;
二、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清退的要说明情况及原因报送中卫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逾期没有清退且没有上报情况说明原因的,中心将按照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相关规定记入诚信体系并在“一网三平台”上予以通报和扣分处理;
四、凡今后进场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退还,如再出现未按时间清退者将提交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中卫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张淑慧 联系电话:0955-7067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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