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应加大招投标改革力度,积极探索推行“评定分离”,努力打造高效透明、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推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高质量发展。
招标人是招投标工作的发起者,是招投标工作的主体,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按照以往“评定合一”的定标方式,交易项目直接由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名前三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招标人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作为项目主体责任人,缺少自主选择权。
评定分离,强调改变评标专家对评标定标的决定性作用,从而突出招标人的定标权,让评标专家回归到专业顾问的角色,将定标权还给业主。
推行“评定分离”定标方式,将评标权和定标权分离,将评标专家的职责从决断性的“代购”回归到专业性的“导购”本身,让评标专家回归本职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和决策参谋的作用,进一步压缩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空间。招标人负责定标,在评标委员会推荐定标候选人后,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方案确定最终中标人,有效避免交易市场过度竞争导致的围标、串标、评标专家被“围猎”等问题,引导投标人靠过硬的实力、良好的信誉赢得市场。
推行“评定分离”定标方式,可以改善招投标领域现状。企业履约行为更加规范,挂靠转包行为以及围绕专家的围标串标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投标报价趋于合理,低价抢标现象得到缓解。招标人的定标结果进一步引导投标企业合理报价,有序报价。
推行“评定分离”定标方式,企业诚信意识普遍加强。“评定分离”下信用记录不佳、履约表现不好的承包商在定标环节很难得到业主认可。诚信履约能力强的企业更能够凭借业绩和信誉获得业主、市场和行业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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