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防范化解的通知
卫国资发〔2024〕10号各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市属国有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中卫市党委、政府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策部署,夯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基础,现就进一步加强债务风险防控化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债务风险管控的重要性
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中卫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举措;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地区经济平稳运行的客观需要;是落实国企改革和推动国有企业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各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和各国有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的重要性、紧迫性。各县(区)国资监管机构要督促指导县区国有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增强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依法合规开展债务融资和风险处置,严格遵守资本市场规则和监管要求,按期做好债务资金兑付,不得恶意逃废债,努力维护国有企业良好市场信誉和金融市场稳定。
二、完善内控制度,充分确保企业融资举债的合规性
一是科学编制融资计划。各监管企业要根据党委、政府重点项目建设以及自身发展需要,认真编制举债融资计划,计算融资成本,做好风险评估,明确资金用途与方向;全面反映企业上年年末债务余额、可用债务资金余额、当年举债额度、债务支出用途、需偿还的债务本息及偿债资金来源等重要信息,转变过度依赖举债投资做大规模的发展理念,根据财务承受能力科学确定投资规模,从源头上防范债务风险。
二是规范融资举债程序。各监管企业有融资需求的,需制定融资方案,落实“三重一大”“三会一层”议事规则,禁止投资不聚焦,热衷于铺摊子,甚至脱实向虚、违规投资非主业,并及时向国资监管部门报送新增融资举债有关情况。
三是制定融资偿债计划。各监管企业在编制融资举债计划的同时,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偿债计划。偿债计划应包括贷款单位、贷款总额、贷款年限、贷款利率、偿债时限、每次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偿债资金来源、责任人等,严控缺乏交易实质的变相融资行为。
四是禁止违规担保事项。各监管企业要严格对外担保管理,对有产权关系的企业按股比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对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严控企业相互担保等捆绑式融资行为,防止债务风险交叉传导。同时,及时向国资监管部门报送对外担保情况,包括拟担保主体、担保额度、担保方式和担保风险防控以及被担保单位偿债能力等信息,坚决制止违规担保事项。
三、建立预警机制,不断提升债务风险监测的前瞻性
一是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各县(区)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快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重点债务风险指标监测台账,逐月跟踪分析,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各级企业债务风险的动态监测,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应对。
二是精准识别企业风险。各县(区)国资监管机构要综合债务水平、负债结构、盈利能力、现金保障、资产质量和隐性债务等,对企业债务风险进行精准识别,将债务风险突出的企业纳入重点管控范围,督促企业制定债务风险处置工作方案,确保稳妥化解债务风险。
三是保持合理负债水平。各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中央企业资产负债率行业警戒线和管控线进行分类管控,对高负债企业实施负债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双约束,“一企一策”确定管控目标,指导企业通过控投资、压负债、增积累、引战投、债转股等方式多措并举降杠杆减负债,推动高负债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
四是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各监管企业要建立融资台账,加强贷款合同管理,合理筹集资金,及时偿付到期的债务;要强化债务风险防范预警,建立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对全部债权债务实行动态化管理,确保债务风险可控。
五是强化资金用途管理。各县(区)国资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资金用途管控,督促企业将筹集的资金及时高效投放到战略安全、产业引领、国计民生、公共服务等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原则上要确保投资项目的回报率高于资金成本,切实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管政策,按照融资协议约定的用途安排资金,突出主业、聚焦实业,严禁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淤积,严禁资金空转、脱实向虚,严禁挪用资金、违规套利,有效防范资金使用风险。
四、稳妥处置化解,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
一是落实化解主体责任。各监管企业要进一步夯实债务风险化解主体责任,不打折扣、做好年度兑付资金安排;要根据年度还款任务,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化债方案和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债务风险化解应急预案;要量化月度、年度目标任务,建立任务清单,明确责任,紧盯任务表,按时推进落实,扎实推进本企业债务风险化解工作,切实防范债务兑付风险,严守国企债务安全底线。
二是分类化解处置风险。对于已经发生违约的,各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和各企业要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导违约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妥善做好风险处置,通过盘活土地、出售股权等方式补充资金,积极主动与各方债权人沟通协调,努力达成和解方案,同时要努力挽回市场信心,防止发生风险踩踏和外溢。对于已无力化解风险、确需破产的,要督促企业依法合规履行破产程序,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及时、准确披露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资产划转、新增大额债务等重大事项,保障债权人、投资人合法利益。
三是推动国企深化改革。各县(区)国资监管机构要坚决贯彻落实国企改革行动要求,立足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长效机制建设,督促指导企业通过全面深化改革破解风险难题。通过加强“两金”管控、亏损企业治理、低效无效资产处置、非主业非优势企业(业务)剥离等措施,提高企业资产质量和运行效率,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五、发挥监管合力,健全完善债务风险管控的系统性
各县(区)国资监管机构要把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从投资规划、财务监管、考核分配、资本预算、产权管理、内控管理、监督追责和干部任免等国资监管的各个环节综合施策,完善监管体系,发挥监管合力,筑牢风险底线。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分支机构等部门的合作,推动债务风险信息共享,共同预警防范企业重大债务风险。
中卫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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