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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81/2024-00051
文  号:
卫国资发〔2024〕16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责任部门:
中卫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4年11月04日
标  题:
关于印发《中卫市属国有企业中层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卫市属国有企业中层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国资发〔2024〕16号

市属各国有企业,县(区)国资监管部门,委机关各科(室)、中心:

现将《中卫市属国有企业中层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属国有企业中层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市属国有企业中层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企业中层人员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工作机制,按照中卫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中层人员(以下简称中层人员)是指市属国有企业的总经理助理,部(室)正、副职,及其所属二级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的班子成员。

第三条中层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各企业党组织履行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章 职数设置


第四条  按照人事相宜原则,根据企业规模、经营发展需要及盈利能力合理确定部室设置,并从严掌控中层人员。

(一)市属国有企业原则上不设总经理助理,确因工作需要可设总经理助理1名,占中层正职职数。

(二)市属国有企业部室原则上不得超过8个,每部设正职1人;原则上副职总数不得超过部室设置的50%。确因工作需要增设部室及中层副职职数的,需报市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副职总数最多不超过部室设置数。

(三)二级子公司班子成员原则上为23人,设经理1名,副经理12名,设有党组织的,设支部书记1名,支部书记和经理一般应由一人担任。

第五条中层人员实行任期制(聘期制),每届任期(聘期)3年,任期(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续聘)。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中层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区、市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努力为做强做优做大市属国有企业贡献力量;

(三)具有较强的战略思维能力、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操守,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清正廉洁,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工作业绩较为突出;

(六)中层副职人选应具备4年以上工作经历;中层正职人选应具备2年以上中层副职或同等工作经历;在市属国有企业间因工作原因调动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七)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八)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九)其他应具备的资格。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七条中层人员应当按条件和资格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人员,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重大专项、重大改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二)在市场开拓前沿、经营困难企业工作业绩突出;

(三)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破格提拔人员必须从严掌握。提拔任职不满1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破格提拔人员经市国资委党委研究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八条选拔任用中层人员必须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市属国有企业党委按规定履行选拔任用职责,市国资委党委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中层人员队伍建设的统筹和把关。

第九条选拔任用中层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和公开招聘等方式。组织选拔和竞争上岗在本企业内部进行,公开招聘面向社会进行。

一般情况下,中层职位出现空缺,符合资格条件人数不多且人选意见相对集中的,可以进行组织选拔;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招聘。

第十条市属国有企业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工队伍建设实际,结合日常了解和综合分析研判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在与市国资委沟通后,形成正式工作方案,报市国资委党委审核。

第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应当根据不同选拔方式及人选德才条件,在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的基础上确定考察对象,防止简单以票数、分数取人。

采取组织选拔方式的,对拟提拔人选应当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程序、范围等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采取竞争上岗、公开招聘方式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公告,市属国有企业党委联合市国资委党委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按比例提出考察对象名单。竞争上岗的,也可以通过谈话调研推荐或者会议推荐确定参加测试人选。

第十二条考察中层人员拟任人选,主要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同人选面谈等方法,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考察人选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等情况,有效识别“两面人”,防止“带病提拔”。考察程序及方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通过公开选拔等方式产生的人选,不具备考察条件的,可以进行背景调查,认真审核人选的基本信息,全面了解人选的德、才表现。

第十三条选拔任用中层人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属国有企业党委班子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人选的意见。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不能参加的成员,应事先听取意见,其意见不计入票数。在讨论时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暂缓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对提拔、进一步使用的中层人员,实行任职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对提拔任职的中层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用职务。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市属国有企业立足本企业实际,健全完善中层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追责问责等结合起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促进担当作为,严厉治庸治懒。

第十六条市属国有企业党委以年度为周期对中层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以下方法程序开展:

(一)总结述职,召开会议对履职情况进行述职。

(二)民主测评,总结述职结束后,与会人员对中层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三)个别谈话,根据需要可确定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全面了解掌握中层人员履职情况。

(四)了解核实,根据需要可采取查阅资料、采集有关数据和信息、实地调研等方式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

(五)按规定开展经营业绩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

(六)上级和相关部门评价,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对中层正职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赋分,中层正职对中层副职进行评价赋分,必要时可听取相关部门的评价意见,统筹进行赋分。

(七)汇总计分,按一定比例对各类赋分进行核算,注意区分正、副职不同实际情况。

(八)综合分析评价,结合企业行业特点、生产经营情况等,全面、历史、辩证地对中层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分析,客观作出评价。

(九)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市属国有企业党委根据考核赋分情况,结合平时工作等,提出中层人员考核等次意见,报市国资委党委审核确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十)反馈考核情况,实事求是地向中层人员反馈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督促整改。

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受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中层人员,其年度考核等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应当在中层人员任期届满的当年年末或次年年初,对中层人员进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可与任期最后一年的年度考核工作一并进行,方法程序一般包括:总结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综合分析研判、形成评价意见、反馈考核及情况。

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中层人员兼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严格管理:

(一)中层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企业兼职,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并实行报备制度;在社会团体、基金会兼职合计不得超过3个;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营利性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兼职。

(二)中层人员兼职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任期届满连任的,应当重新报批。在社会团体、基金会兼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中层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在企业内部兼职的,只按最高职务领取薪酬。

第十九条中层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以及交流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中层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审批,及时办理出国(境)登记备案,规范管理出国(境)证件。

第二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管理中层人员,实行契约化管理,签订聘任协议和业绩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责任,约定绩效目标、奖惩依据、退出条件、竞业禁止、责任追究等条款。

第二十二条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二级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应通过谈心谈话、考察考核、列席会议、调研督导等方式,加强对所管理中层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及早发现和纠正不良行为倾向。

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巡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中层人员履职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市属国有企业应不断加大中层人员激励力度,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企业特点的薪酬分配和激励机制,鲜明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对作出突出贡献或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正确对待犯过错误的中层人员,对受到不实反映的中层人员及时澄清正名、消除顾虑,落实好“三个区分开来”。


第七章 培养锻炼


第二十五条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改革发展需要,强化对中层人员的教育培训,有针对性地制定培养计划,突出抓好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加强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积极推荐中层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

第二十六条市属国有企业应积极创造实践锻炼机会,通过交流轮岗、挂职锻炼等方式,提高中层人员能力水平。大力推进市属各企业、市属与县(区)国有企业之间以及各企业本部与子公司之间、各企业子公司之间的交流轮岗,丰富中层人员工作经历。建立党务工作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双向交流机制,落实同职级同待遇政策,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企业复合型人才的重要平台。

突出对敢抓敢管、有领军潜力的“担当型”干部及年轻干部的培养锻炼,有计划地推荐到党政机关挂职或到基层一线、复杂环境、关键岗位历练,对表现突出、业绩优秀的及时提拔任用。

第二十七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加大优秀年轻中层人员培养选拔力度,力争35岁以下的中层人员不少于企业中层人员总数的20%,其中正职应有一定数量。

根据需要建立中层人员重点培养对象名单,制定培养计划,明确培养方向,落实培养措施,对培养对象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实行优进绌退。


第八章 退出


算二十八条中层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办理免职和退休手续。

中层人员聘期届满未续聘的,自然解聘。

第二十九条中层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中层人员非由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解聘。

第三十条中层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仍未改正或者问题严重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及时采取调整岗位、免职(解聘)、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调整岗位的,按照薪岗匹配的原则重新核定工资待遇。

(一)理想信念动摇,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受不住考验的;

(二)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独断专行,我行我素,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漏报、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

(四)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或任期内年度考核2次居于末位的;

(五)不担当、不作为,庸懒散拖,职工群众意见较大的;

(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企业发展、党建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企业丧失发展机遇,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

(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和廉洁自律规范的;

(八)在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中,执行政策立场不坚定、态度不鲜明,或者对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反应迟缓、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配偶移居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一)任期综合(年度)考核评价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经分析研判确属不胜任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二)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中层人员自愿辞职的,应当向市属国有企业党委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或追究责任。有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辞去职务。

第三十二条严格中层人员退出后的兼职(任职)管理:

(一)中层人员到龄免职未退休或者退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担任各级领导职务。

(二)中层人员到龄免职未退休,除经批准兼任市属企业外部董事外,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营利性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兼职。

(三)中层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3年内,不得在与本人原任职企业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或者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任职)、投资入股或者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拟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第三十三条中层人员退出后,继续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市属国有资本参股企业的中层人员按照企业公司章程和双方商定的意见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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