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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81/2025-00040
文  号:
卫国资发〔2025〕3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责任部门:
中卫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5年04月0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中卫市属国有企业主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卫市属国有企业主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国资发〔2025〕3号

市属各国有企业,县(区)国资监管机构:

《中卫市属国有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属国有企业主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进一步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聚焦主责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核心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是指中卫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中卫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监管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主业可分为核心主业和培育主业两类。

核心主业是指有一定资产规模和持续盈利能力,在同行业中或一定区域具有比较优势,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持续发展能力较强,能够支撑企业长远发展的业务。

培育主业是指与核心主业所处行业有相关性,适应转型升级、探索新增长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需要,具备一定发展基础、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作为主业培育,但有关经营指标未达到核心主业标准的业务。培育主业在投资上视同核心主业管理。

本办法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主要包括:企业依托自身人才、技术、资金等资源优势探索发展但尚无基础的产业;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不属于主业但短期较难退出的产业;拟退出的原有主业等。

第四条  经核定确认的主业是监管企业编制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是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考核评价、改革重组、重大投资等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市国资委建立健全主业管理体系,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核定监管企业主业;

(三)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控机制;

(四)对监管企业主业发展情况实施监管,根据监管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对企业主业进行动态调整;

(五)与监管企业主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六条  监管企业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并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主业目录,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资委核定;聚焦主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定期监测评估主业管理和发展情况,并报告市国资委;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坚持突出主业、聚焦实业,围绕主业开展投资活动,严控非主业投资,提升主业集中度、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三)有序推动所属企业实施专业化重组整合与协同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向主业领域、优势企业集中,增强集约化管理,避免业务重合和无序竞争,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

(四)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核定标准

第七条  监管企业主业核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监管企业主业应遵照国家、自治区、市委、市政府战略决策部署,符合国家、自治区、市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服务重大战略、地方发展、公益民生,切实发挥国有企业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方向。监管企业主业应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方向,致力于壮大实体经济,推动国有资本向重大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要能源资源、民生服务等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带动和基础保障作用。

(三)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基础。监管企业应以主责为依据,结合发展战略规划,立足自身功能定位、现有产业基础和未来转型升级需要,优选具备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具有较强行业竞争力和发展潜力、能有效引领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业务作为主业。

第八条  监管企业主业核定的标准:

(一)监管企业主业名称原则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大类或中类,战略性新兴产业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如国家发布新的行业分类标准则从其规定。关联度高、协同性强的业务可适当归类,或沿用企业约定俗成的产业名称。

(二)监管企业主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其中,核心主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培育主业原则上不超过2个。鼓励监管企业聚焦优势业务和擅长领域,实施专业化发展。

(三)监管企业核心主业的单项业务板块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等主要经营指标,原则上至少有一项近三年平均值占企业总量不低于25%,或已形成较大资产规模、具有持续稳定盈利能力、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反映企业行业地位、能支撑企业长远发展的业务。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主要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提高国有资本回报为目标,以财务性持股为主,无特定主业,不核定核心主业和培育主业,但应在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明确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要求的发展方向和重点。

培育主业应与核心主业关联度较高,能够发挥协同效应,且具有一定的发展基础和盈利能力,预期可发展为企业的核心主业,优先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列为培育主业,培育主业原则上不得重复布局其他监管企业的核心主业。培育主业应明确培育期,培育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三章  核定程序和动态调整

第九条  市国资委负责监管企业主业核定,监管企业负责所属企业主业核定。监管企业主业核定按照以下程序:

(一)预申报。监管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紧密结合内外部环境和发展实际,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拟核定主业的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资委预审;

(二)预审核。市国资委组织对监管企业拟核定主业进行审核,形成预审意见反馈监管企业;

(三)正式申报。监管企业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对拟核定主业进行修改完善,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将主业申请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资委;

(四)审核公布。监管企业主业(目录)经市国资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下发企业。

第十条  监管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包括:

(一)关于核定主业的请示。提出拟核定主业目录并说明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主业发展现状及前景、行业对标情况及竞争优劣势分析、发展目标及任务措施,培育主业培育期,非主业有关情况等。

(二)经营业务基础数据表。包括:监管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拟核定的每项主业对应情况及占比情况;非主业占比情况。

(三)拟核定主业目录表。监管企业应明确拟核定的每项主业项下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小类代码。

(四)审议决策材料。正式申报时,提供董事会决议等内部决策文件。

(五)市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监管企业主业一经核定,原则上在五年规划期内不作调整。五年规划期内,监管企业有下列情形确需调整主业的,应于有关情形发生后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新履行核定程序:

(一)功能定位或发展战略出现重大调整;

(二)发生重大战略重组和专业化整合;

(三)因资产(股权)划转导致原产业板块发生较大变化;

(四)企业经论证认为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监管企业培育主业在培育期内实现预期发展目标,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企业总量的比重达到25%及以上的,可申请调整为核心主业;培育主业未达到预期发展目标的,监管企业应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市国资委视情况做出主业目录调整安排。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应组织开展主业发展情况评估,对核心主业和培育主业的资产、经营、投入、产出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客观、真实、准确揭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优化调整方案,主业发展情况评估报告随企业五年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情况一并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及国资监管要求不定期开展专项评估。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将监管企业主业发展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对聚焦主业发展、布局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业,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加分。监管企业应聚焦主业,根据分类考核要求形成内部考核责任传递机制。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综合改革、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监督追责等职能作用,形成合力,实现对监管企业主业发展情况的全程监管。

第十五条  监管企业应参照本办法及市国资委核定的主业对所属企业开展主业核定,并将所属企业的主业核定结果抄送市国资委。 监管企业应突出主业,开展专业化整合,在子企业层面有序推动一类业务原则上主要由一个子企业专门运营,一个子企业原则上主要经营一类业务,打造专业化子企业。控制非主业资产规模,清理退出不具备竞争优势、缺乏发展潜力的非主业、非优势业务和低效无效资产。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业管理职责,对市国资委核定的主业执行不力,偏离主业开展经营投资活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主业管理情况的监管企业,市国资委视情形采取通报、责令整改、监管提示等措施,必要时组织开展核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涉及上市公司、金融类企业的主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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