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卫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国资发〔2026〕12号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各国有企业,各县(区)国资监管部门:
现将《中卫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县(区)国资监管部门可参照执行或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中卫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管理,明确其“企业治理+国资监管”双重职责,切实发挥财务监督与管理核心作用,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总会计师条例》《中卫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 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的选聘、管理、考核、薪酬及退出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是指由企业董事会或市国资委依法聘任或委派,进入企业高级管理层,全面负责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及财务监督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企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
(二)出资人认可、行业认可、企业认可相结合;
(三)责任权利相统一,激励约束相结合。
第五条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既要立足企业立场,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专业支持与服务,也要站稳国资监管立场,对出资人负责,协助出资人做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二章 岗位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企业财经业务管理,包括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全面预算管理、成本费用管控、资金管理与集中运作、财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经营绩效评价等;
(二)参与企业战略规划、年度经营目标、重大投资并购、改制重组、资本运作、薪酬分配等重大经营决策,并对所参与决策事项的财务可行性及潜在风险发表专业意见;
(三)监督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对企业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董事会负责;
(四)协助企业负责人做好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推动内部控制有效执行,负责财会和资金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加大资金集中管理力度;
(五)组织建立多层次的财务监督体制,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六)负责企业财务会计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培训工作;
(七)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政策和国有资产监管要求情况,以及企业发生的重大财务事项或风险;
(八)履行市国资委及任职企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审核企业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并与企业负责人共同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参与审定企业重大财务决策,为企业重大经营计划、方案和合同提供财务决策信息;
(三)监督检查企业及下属子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四)对董事会批准的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五)就企业及重要子企业财务机构设置,财务负责人的任免、晋升、调动等向管理层提出建议;
(六)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及其他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重要会议。
第八条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对以下事项承担责任:
(一)所签署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在完整性和合法性方面存在严重瑕疵;
(二)对企业有关投资重大事项未提出专业意见建议或提出错误的意见建议,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经营严重亏损;
(三)明知企业在重大事项决策、财务会计工作中有违法行为,但不制止、不报告;
(四)其他应承担责任的事项。
第三章 选拔与聘用
第九条 选聘工作遵循“党管干部、公开公正、德才兼备、专业匹配、从严把关”原则,拓宽选人用人视野,优先选拔政治素质过硬、专业能力突出、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人才。
第十 条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3.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勤勉尽责,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统筹协调能力、科学决策能力,以及团队合作精神,具有良好的履职经历;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市国资委认为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资格要求
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会计、审计、税务等经济类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且从事企业财务会计或审计等经济管理类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年。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等经济类执业资格的,学历可放宽至大专。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违反财经纪律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
(三)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曾任职的企业破产、重大资产损失、重大财务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或失信等不良记录的。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的选拔采取组织选派、公开选聘等多种方式进行,注重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由市国资委提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考察、任免程序,由市国资委委派至企业,企业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履行聘任手续。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采取公开选聘方式的,按照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与考察、讨论决定与公示、聘任上岗的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签订聘用合同,不合格的予以解聘。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与董事会任期同步,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中办发〔2026〕5 号)、《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中组发〔2001〕10号)等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不得在其他机构兼职并领取兼职报酬;
(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重大资产风险、重大经营危机、系统性财务违规事件等;
(六)遵守行业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执行双重汇报制度,既要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汇报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也要定期向市国资委述职,重大事项即时报告。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实行任期制与不定期交流制度,在同一企业任职一般不超过三个任期,具体由市国资委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参加由市国资委组织召开的工作例会。
第二十一条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实行培训制度。市国资委每年组织1~2次集中培训,每年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天。培训方式可采取集中学习、观摩考察、专业研修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实行考核制度。依据本办法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确定绩效年薪分配系数、续聘解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实行奖惩制度。在聘用期内成绩突出,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做出重要贡献的,由市国资委在年度考核时给予加分奖励;未有效履职导致不良后果的,市国资委将指导企业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和责任认定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相应扣减薪金;因工作严重失职或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未听取或未采纳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意见,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及时履行报告职责,造成经营损失的,可以相应免责。
第二十四条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因任职期满、退休、辞职、停职、免职以及交流任职等原因需要从任职企业离职的,要签订保密协议,进行离职审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任职期间因个人原因辞职的,需提前30日向任职企业提出辞职申请,经任职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程序予以解聘:
(一)被有关部门取消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
(二)当年考核为不称职的;
(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四)一年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累计达三个月以上的;
(五)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的;
(六)工作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按照法律法规,其他应予以解聘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实行双重管理,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党组织关系等由任职企业直接管理,年度考核、薪酬分配由市国资委和任职企业双重管理。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应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工作报告分为常规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报告。
(一)常规报告分为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1.季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当期主要财务指标完成及变动情况分析,企业重大投资、借款、担保、产权变动等重大经济事项情况,本季度工作开展情况。季度报告应在第一、二、三季度终了15日内报市国资委。
2.年度述职报告主要包括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重大财务事项、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履职基本情况,工作主要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对进一步加强财务工作的建议等。年度述职报告应在年度终了45日内报市国资委。
(二)重大事项报告
重大事项报告是指财务总监(总会计师)遇到企业出现下列情形时,向市国资委报送的书面报告。报告前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可视情况与企业主要负责人沟通。
1.发现可能发生重大财务风险的;
2.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参与审议的企业重大事项,审核意见与企业决策意见不一致的;
3.发现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事项;
4.发现企业已实施应由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审签但未报经审签的有关事项;
5.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认为应当上报的其他重大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风险损失判断、拒签事项及拒签原因,采取的措施、工作成效,整改存在的困难、问题,相关意见建议等。
(三)专项报告
专项报告是指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对市国资委和国资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对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其他专题调研报告等。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工作报告应采取书面形式。紧急事项采取口头或电话等方式报告的,事后应以书面形式补报。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负责健全完善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履职考核评价体系,坚持注重实绩、公开公正、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引导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树立正确业绩观,担当作为、狠抓落实,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履职考核期为一个财务年度,一般与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含正职)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第三十条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年度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履职合规性。重点考核财经法规、国资监管政策及企业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二)管理有效性。包括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度、内控机制健全性、财务风险防控成效等。
(三)国资监管情况。核查国资监管职责履行情况,包括报告报送及时性、问题发现整改效果等。
(四)廉洁从业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违纪违法、滥用职权、利益输送等行为。
第三十一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平时考核40%+企业经营业绩30%+企业负责人评价10%+民主测评10%+分管市领导评价10%,平时考核由市国资委负责。
第三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优秀一般不超过参加履职考核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总人数的25%。
第三十三条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国资委成立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的考核,并提出考核评分意见。
(二)考核小组根据落实工作报告制度情况、听取考核对象述职、查阅资料、个别谈话、考核评分等方法进行考核。
(三)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和初评等次报市国资委党委会审定。
(四)将市国资委确定的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人和所属企业。
第三十四条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未能忠诚履职、出现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以及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问题的,直接评为不称职。
第三十五条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薪酬、福利待遇等均按照《中卫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集团公司负责人副职标准执行。绩效年薪分配系数由市国资委按照年度考核结果确定。
第三十六条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按照《中卫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忠实勤勉履职、业绩突出、有效防范重大风险、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出重大贡献的财务总监,给予相应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七章 企业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章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有效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支持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依法合规履职,为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及时通知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参加有关会议,传阅有关文件、决议、会议记录和财务信息等,确保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有效履职所必需的工作权限;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报告重大财务事项。
第四十条 企业应在议事规则中明确财务总监(总会计师)除向总经理汇报经营工作外,必须直接向董事会、国资委汇报重大财务风险及合规事项,确保监督独立性。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向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开放业务系统权限,确保财务总监能及时获取合同、招标、供应链等全链条数据,消除信息不对称,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投入资金支持财务共享中心、司库体系建设、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建设,利用数字化手段提升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对风险的实时监控能力。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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