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卫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管控办法》的通知
卫国资发〔2026〕11号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各国有企业,各县(区)国资监管部门:
现将《中卫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管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县(区)国资监管部门可参照执行或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中卫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管控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加强资产负债约束实施方案》(宁国资发〔2020〕16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债务风险,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卫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含并表基金、项目公司等)。
第三条 企业资产负债率管控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底线思维,严防风险外溢。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
(二)坚持分类管控,实施精准约束。依据行业特性、发展阶段和企业功能,设定差异化管控标准。
(三)坚持全程管理,强化动态监测。建立覆盖融资、投资、运营、偿付等环节的全过程、穿透式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四)坚持企业主责,强化外部监管。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国资监管机构履行监督、指导、考核职责。
(五)坚持标本兼治,深化改革治本。将资产负债约束与企业改革、转型发展紧密结合,增强内生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推动企业债务结构持续优化,高负债企业资产负债率稳步下降,资产负债率处于合理区间的企业保持稳健经营。确保经营性净现金流充裕,利息保障倍数、现金比率、短期债务占比等核心指标处于行业合理水平,实现债务风险总体安全可控。
第二章 管控标准与分类
第五条 行业基准线以自治区国资委发布的《资产负债率约束指标值》为准,资产负债率分为基准线、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以下简称“三条线”)。
第六条 集团企业应以合并报表各业务板块的资产占比为权重,加权计算集团公司资产负债率“三条线”,并依据平均资产负债率确定集团管控类别。
第七条 对照各企业所属行业“三条线”,将企业划分为以下三类,实行动态管理:
(一)绿色类(安全区):资产负债率低于或等于行业基准线的企业,在保持稳健的前提下,支持其合理融资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黄色类(关注区):资产负债率超过行业基准线但未超过预警线的企业,予以风险关注,督促其采取优化措施,防止负债水平进一步攀升。
(三)红色类(监管区):资产负债率超过行业预警线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实施特别管控措施。
第八条 为真实反映偿债风险,计算国资监管、考核口径下的资产负债率时应作如下调整:
1.市政道路、广场、公园、保障性住房、博物馆等公益性或非经营性资产,不计入有效资产总额。
2.经市国资委认定,确因承担政府指令性公益项目形成的特定债务,可在计算时予以剔除或单列管理。
3.对“名股实债”、永续债、并表基金等表外、隐性负债进行穿透核算,纳入风险监测范围。
上述口径调整仅限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债务风险监测等国资监管使用,企业对外财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存在高风险业务、资产质量差或连续亏损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出更严格的个性化管控要求。
第十条 集团公司负责审定各级子企业的管控类别,建立全级次管控清单,报市国资委备案,并逐户明确压降目标。
第三章 管控机制与措施
第十一条 企业应坚持审慎原则,规范融资行为,严控债务增量,优化债务结构:
(一)融资计划管理。企业应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则,科学编制年度融资计划,详细列明融资规模、成本区间、资金用途、期限结构及偿债资金来源,经企业内部“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对于计划外重大融资事项(含超预算、超成本上限融资),须履行事前报备程序。
(二)融资用途监管。融资资金必须聚焦主责主业,投向符合国家战略的产业项目和实体经济领域,项目预期内部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资金综合成本。严禁资金空转套利、脱实向虚,严禁挪用资金弥补亏损或用于非经营性支出。
(三)融资限额核准。
1.资产负债率64%(含)以上,70%以下的企业,新增融资事项单笔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报市国资委核准。
2.资产负债率70%(含)以上,75%以下的企业,新增融资事项单笔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报市国资委核准。
3.资产负债率75%(含)以上的企业,新增融资事项单笔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二条 企业应严格限制对外担保,规范担保行为,严控或有债务增量:
(一)范围限制。建立“谁担保、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原则上仅能为具备产权关系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持股比例。严禁为无产权关系的第三方、异地企业提供担保,严控企业间“互保”“连环担保”。
(二)程序要求。所有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备,并建立被担保人信用评估和反担保制度。
(三)禁止情形。红色类企业原则上不得新增对外担保;黄色类企业担保余额不得增长,担保从严管控。
第十三条 坚持投资与资产负债率挂钩联动,强化财务承受能力边界管控,从源头上遏制盲目投资推高资产负债率:
(一)投资挂钩。红色类企业原则上不得开展推高资产负债率的投资。黄色类企业重大投资须进行财务承受能力专项论证,评估对负债和现金流的影响。
(二)财务联签。建立财务负责人联签机制,对企业单笔投资额度超过净资产5%的投资项目严格落实财务负责人联签。投资规模必须与资本实力、融资能力匹配,严禁超越财务能力投资。
(三)支出管控。严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费用、“三公”类费用及非急需支出实行“零增长”或负增长。红色类企业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原则上不得新增。
第十四条 建立融资“借、用、管、还”闭环管理债务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一)动态监测机制。市国资委建立市属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监测台账。各企业需按季度报送重点债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率、带息负债规模与结构、年内到期债务明细、现金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经营性净现金流等。对纳入重点监管的企业,要求其按月报送资金链安全情况。
(二)风险预警与约谈。对指标异常波动、触及或逼近预警线的企业,市国资委将发送风险提示函,并视情况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进行监管约谈,责令限期提交改善方案。
(三)全生命周期管理。红色类管理的企业要建立从融资活动规划、决策、执行、监控到偿付的全程闭环管理。建立“提前90天”资金摸排与应急预案机制,确保每一笔到期债务均有明确的偿债来源和备用方案,杜绝发生实质性违约。
第十五条 对红色类管理的企业,除上述措施外,采取以下特别管控:
(一)实施“负债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双约束”,合理设定年度压降目标。
(二)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原则上不得新增。
(三)融资活动需一事一报,市国资委加强审核。
第四章 风险化解与处置
第十六条 企业是债务风险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红色类及存在重点风险隐患的黄色类企业,必须制定“一债一策” “一企一策”债务风险化解实施方案及应急预案,明确风险处置路径、资产盘活清单、资金接续安排,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应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压降负债、化解风险:
(一)盘活存量资产。加快处置闲置土地、房产、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通过产权市场、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变现回笼资金。
(二)优化资本结构。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稳妥实施市场化债转股,扩大股权融资比例。
(三)深化内部改革。强力推进“两金”清理、亏损企业治理、非主业非优势业务剥离、“僵尸企业”处置,减少出血点。
(四)债务重组。与金融机构积极协商,通过债务展期、置换、重组等方式缓解短期偿债压力。
(五)政策支持。积极对接行业主管部门,争取政策性补贴、税费返还及专项债置换等支持,增强企业偿债能力。
(六)其他。
第十八条 一旦发生或可能发生融资活动违约,企业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保障生产经营稳定,维持现金流,并成立专项小组与债权人紧急协商,维护金融信誉。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风险扩大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将企业资产负债率管控目标完成情况、债务风险化解成效纳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对管控不力造成资产负债率突破重点监管线的,予以考核扣分;对成效显著的,予以加分奖励。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通过专项检查、审计监督、财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制度执行、融资合规性、资金真实性、担保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数据、违规融资担保、投资失控造成债务风险积聚或损失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加强与财政、发改、金融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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