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卫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卫市机构改革方案》(宁党办〔2024〕31号)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卫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市政府工作部门, 为正处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国资委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市委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监督管理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 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建议。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 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配合做好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任免、考核相关工作,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 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运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六)按照出资人职责, 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七)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制定有关制度,依法对县(区)国有企业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市国资委贯彻党中央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市委要求,落实安全生产、 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国资委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 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 规范权力运行。
第七条 市国资委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制科)。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负责文电、会务、财务、档案、信息、信访、安全、保密、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效能考核等工作。负责机关干部人事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做好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提名、考察工作。 负责所监管企业外部董事选聘、考核等管理工作。 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素质提升等人才工作。协调指导所监管企业工会、青年和妇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统战和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二)经营发展科。研究提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制度改革完善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国有资产监管重大问题的研究工作。指导监督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建设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承办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审核工作。指导推进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 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对外投资进行监管。指导所监管企业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研究建立国有资本运作制度,组织指导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推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承担所监管企业产权登记、转让、划转、处置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 审核所监管企业的资本金变动、股权管理及发债方案。监督和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承办国有资本预决算编制、执行的有关工作。
(三)监督考核科。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统计分析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风险管控。督促报告企业重要经营事项和重大风险,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建立财务运行等重大信息公开制度。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报告有关工作。负责国资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管理和运行等工作。健全企业国内对标、行业对标体系,分类完善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提出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规范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职工福利保障。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和联系所监管企业做好维护稳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等工作。 负责有关监督成果的利用工作,分类处置、督办和深入核查监督检查发现移交的问题,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和共性问题专项核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承担所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制度情况及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 重点任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市国资委行政编制8名。设主任1名, 副主任2名; 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九条 市国资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鸣沙路53号中卫市财政局四楼
办公时间:夏季:8:30-12:00 14:30-18:30;冬季:8:30-12:00 14:00-18:00(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55-7674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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