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 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为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求,推动行政执法工作步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现公示如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执法人员
| 序号 | 姓 名 | 单 位 | 执法证号 | 证件状态 |
| 1 | 万 振 |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30565606022 | 有效 |
| 2 | 曾海鹏 |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30565606028 | 有效 |
| 3 | 瞿金鹏 |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30565606026 | 有效 |
| 4 | 曾明红 |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30565606025 | 有效 |
| 5 | 丁爱锐 |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30565606024 | 有效 |
| 6 | 张敏丽 |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30565606030 | 有效 |
| 7 | 张嘉友 |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30565606027 | 有效 |
| 8 | 林 昊 |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30565606031 | 有效 |
三、执法权限
根据国家、自治区、中卫市有关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行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职权。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3.《食盐专营办法》;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
5.《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6.《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五、执法程序
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内向中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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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公网安备6405020200008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