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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3/2026-00045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6年05月18日
标  题: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 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 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为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求,推动行政执法工作步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现公示如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执法人员

序号姓 名单 位执法证号证件状态
1万 振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30565606022有效
2曾海鹏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30565606028有效
3瞿金鹏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30565606026有效
4曾明红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30565606025有效
5丁爱锐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30565606024有效
6张敏丽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30565606030有效
7张嘉友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30565606027有效
8林 昊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30565606031有效

三、执法权限

根据国家、自治区、中卫市有关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行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职权。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3.《食盐专营办法》;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

5.《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6.《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五、执法程序

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内向中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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