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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3/2022-00202
文  号:
发布机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部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2年12月02日
标  题: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宁党办〔2018〕101号)和《中卫市机构改革方案》(宁党办〔2019〕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区、市党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开发区(工业园区)的产业规划和建设发展。

(三)监测分析工业和信息化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工业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应急管理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负责指导工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工业领域信息安全工作。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四)推进工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负责提出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计划和使用的意见,按规定权限核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五)拟订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有关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六)承担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国家、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七)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协调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以及军转民、民参军有关工作。

(八)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的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九)负责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完善服务体系,负责中小企业创业、融资工作,监测分析中小企业发展动态,发布相关信息,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牵头负责全市工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和工业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指导、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十一)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信息动员办公室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制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电、会务、财务、人事、档案、信访、保密和后勤保障及重要工作的协调和督办等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工作。

(二)规划投资与经济合作科(行政审批科)。组织拟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重点行业规划,提出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行政审批相关工作。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工作,拟订技术改造投资规模及投资结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按规定权限核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负责提出工业化和信息化资金的规模、方向、计划建议,按照规定权限负责中央和自治区支持资金的统筹计划。指导开发区(工业园区)优化整合、产业布局和发展,负责工业园区发展监测分析,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参与拟订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利用外资政策,负责研究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的政策措施。

(三)运行监测协调科。监测分析工业、信息产业经济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参与重要运行要素的保障协调。承担工业和信息化能源需求侧管理,参与全市能源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和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关工作,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工业应急管理有关工作。

(四)科技促进与信息化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组织实施行业技术基础工作,承担工业领域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技术创新工程和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相结合。承担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管理和推进工作,协调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中的重大问题,协助推进重大信息化和工业化工程,指导工业领域信息安全工作。配合协调推进大数据、云计算、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产业发展。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信息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产业发展与中小企业科。承担钢铁、有色、建材、稀土、贵金属、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装备制造业等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业规划、行业准入和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协调解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行业规划和布局。负责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依托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动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组织实施轻工、纺织、食品、医药等产业和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电子信息制造等新兴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培育发展新兴产业。负责提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推广应用项目建设。负责盐业管理相关工作。承担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监测分析中小企业发展动态,发布相关信息,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负责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拟订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同推进融资担保体系和中小微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拟订和组织落实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负责工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和工业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负责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六)节能与安全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促进政策措施,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负责工业领域节能监察、节能审查工作。承担工业领域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责拟订民爆器材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以及军转民、民参军有关工作。承担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业行业安全生产指导管理工作。负责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及监控化学品管理。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副局长兼任信息动员办公室副主任);科级领导职数6名。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信息动员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也是市政府主管信息动员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管理全市的信息动员工作。

第八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中卫市行政中心5楼西544室

办公时间:夏季:8:30-12:00  14:30-18:30;冬季:8:30-12:00  14:00-18:00(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办公电话:0955-7068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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