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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3/2022-00214
文  号:
卫工信节能审字〔2022〕9号
发布机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部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2年12月06日
标  题:
关于宁夏北星精工陶瓷技术有限公司2万吨高温结构陶瓷和净化剂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关于宁夏北星精工陶瓷技术有限公司2万吨高温结构陶瓷和净化剂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卫工信节能审字〔2022〕9号

宁夏北星精工陶瓷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对宁夏北星精工陶瓷技术有限公司2万吨高温结构陶瓷和净化剂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和《项目节能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和我局审查,意见如下:

一、同意节能评审专家组对《宁夏北星精工陶瓷技术有限公司2万吨高温结构陶瓷和净化剂项目节能报告》的节能评审意见。

二、该项目于2022年8月18日由宁夏中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备案,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项目节能报告的编制内容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办法》(宁政发〔2017〕91号)等国家和行业相关节能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项目建设方案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节能设计要求,采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选型符合行业相关节能标准和规范。

三、该项目利用宁夏北星精工陶瓷技术有限公司一期生产的碳化硅作为原料,建设1万吨氮化硅基结构陶瓷和1万吨氮化硅基结构陶瓷净化剂生产线,主要建设安装四台氮化炉、制氮设备、烘干设备、电气控制柜等设施,建成后年产高温氮化硅结合碳化硅结构陶瓷和氮化硅基陶瓷净化剂2万吨。

四、该项目建成达产后,预计年用电量2818.22万千瓦时、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3463.59吨标准煤等价值8234.83吨标准煤。项目达产后,预计高温结构陶瓷制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173.18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94吨标准煤/万元(等价值)。项目能源消费量对中卫市“十四五”能源消费总量影响较小,对中卫市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影响较小。

五、项目采用的节能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设计、建设中要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规定和工艺要求、考核需要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安装到位。项目建设过程中,在落实节能报告和节能审查意见的各项节能措施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用能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

六、本意见仅限于《宁夏北星精工陶瓷技术有限公司2万吨高温结构陶瓷和净化剂项目节能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本意见有效期2年,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要自行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系列工作指南(2018年本)》规定的验收内容、验收程序要求及时开展节能验收,确保节能措施和能效指标的落实,形成验收报告报我局和中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备案。若项目建设内容、能源消费量、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要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七、请中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与我局沟通反馈有关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和建设内容重大变更事项;我局将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责令进行整改;对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强度等发生重大变化且未取得变更或重新节能审查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撤销节能审查意见。


附件:宁夏北星精工陶瓷技术有限公司2万吨高温结构陶瓷和净化剂项目节能报告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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