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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3/2022-00261
文  号:
卫工信节能审字〔2022〕10号
发布机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部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2年12月22日
标  题:
关于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粉煤灰深加工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关于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粉煤灰深加工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卫工信节能审字〔2022〕10号

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报来的《关于对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粉煤灰深加工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和《项目节能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和我局审查,意见如下:

一、同意节能评审专家组对《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粉煤灰深加工项目节能报告》的节能评审意见。

    二、该项目由中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项目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第四十三项第15条“三废综合利用及治理技术、装备和工程”范围,属于固废综合利用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项目节能报告的编制内容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办法》(宁政发〔2017〕91号)等国家和行业相关节能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项目建设方案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节能设计要求,采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选型符合行业相关节能标准和规范。

三、该项目计划总投资14087.24万元,项目占地面积200亩,主要建设原灰储库、分选车间、粉磨车间、散装车间等,配套建设空压站、办公楼、机修车间、配电室等。

四、该项目建成达产后,预计年用电量3535.33万千瓦时、热力408.48吉焦/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4358.86吨标准煤等价值10344.17吨标准煤,项目能源消费量对中卫市“十四五”能源消费总量影响较小,对中卫市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影响较小。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价值)控制在4.0吨标准煤/万元以内,项目达产后,分选Ⅰ级灰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1.31kgce/t;磨细Ⅰ级灰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7.84kgce/t,磨细Ⅱ级灰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4.57kgce/t。

五、项目采用的节能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设计、建设中要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规定和工艺要求、考核需要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安装到位。项目建设过程中,在落实节能报告和节能审查意见的各项节能措施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用能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

六、本意见仅限于《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粉煤灰深加工项目节能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本意见有效期2年,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要自行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系列工作指南(2018年本)》规定的验收内容、验收程序要求及时开展节能验收,确保节能措施和能效指标的落实,形成验收报告报我局和中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若项目建设内容、能源消费量、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要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七、请中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与我局沟通反馈有关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和建设内容重大变更事项;我局将会同中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责令进行整改;对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强度等发生重大变化且未取得变更或重新节能审查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撤销节能审查意见。


    附件: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粉煤灰深加工项目节能报告专家组评审意见。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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