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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3/2023-00238
文  号:
卫工信节能审字〔2023〕6号
发布机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部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3年09月11日
标  题:
关于宁夏华夏特钢有限公司2×6300KVA直流电弧炉碎锰重熔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关于宁夏华夏特钢有限公司2×6300KVA直流电弧炉碎锰重熔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卫工信节能审字〔2023〕6号

中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由你局报来的《关于对宁夏华夏特钢有限公司2×6300KVA直流电弧炉碎锰重熔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中宁工信发〔2023〕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和我局审查,意见如下:

一、同意节能评审专家组对《宁夏华夏特钢有限公司2×6300KVA直流电弧炉碎锰重熔项目节能报告》的节能评审意见。

二、项目建设方案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节能设计要求,采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选型符合行业相关节能标准和规范。

三、(投资、产能数据略)

四、(能耗数据略)

五、项目建设过程中,在落实节能报告(终稿)和节能审查意见的各项节能措施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用能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

六、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你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审查申请,你局审核后向我局提出申请。

七、要跟踪监督项目投产后能耗状况和能效水平,确保能耗“双控”目标完成。

八、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本意见和节能报告(终稿)明确的建设内容。对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且未取得变更或重新节能审查批复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撤销节能审查意见。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9月11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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