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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3/2023-00282
文  号:
卫工信节能审字〔2023〕7号
发布机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3年10月13日
标  题:
关于宁夏顺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光伏材料回收再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关于宁夏顺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光伏材料回收再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卫工信节能审字〔2023〕7号

宁夏中卫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你辖区宁夏顺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报送的《关于上报宁夏顺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光伏材料回收再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宁顺福发〔2023〕01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和我局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节能评审专家组对《宁夏顺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光伏材料回收再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节能评审意见。本审查意见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

二、该项目于2023年5月19日由宁夏中卫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备案,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项目节能报告的编制内容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办法》(宁政发〔2017〕91号)等国家和行业相关节能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项目建设方案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节能设计要求,采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选型符合行业相关节能标准和规范。

三、(能耗数据略)。

四、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终稿)和节能审查意见各项节能措施的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工艺。优化生产车间、工艺系统、设施布置,减少能量损失;将节能报告提出的工艺节能、设备节能和管理节能等节能措施落实到位;选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和工艺。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或国家最新推荐的《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产品和设备,特别是5吨中频炉、造粒机、空压机、水泵、风机、变压器、电动机等,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

(三)加强节能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GB/T2333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和体系,加强节能管理,强化工序过程控制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项目投产后,要持续挖掘节能潜力,推动单位产品能耗和能耗强度稳定下降。

五、本意见仅限于《宁夏顺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光伏材料回收再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系列工作指南(2018年本)》规定的验收内容、验收程序要求及时开展节能验收,确保建设方案、用能设备、节能措施和能效指标等的落实,形成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备案。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审查的申请。

六、请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终稿),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要跟踪监督项目投产后能耗状况和能效水平,确保能耗“双控”目标完成。

七、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本意见和节能报告(终稿)明确的建设内容。我局将会同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责令进行整改;对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且未取得变更或重新节能审查批复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撤销节能审查意见。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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