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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3/2024-00039
文  号:
卫工信发〔2024〕8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4年02月01日
标  题:
关于做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卫工信发〔2024〕8号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各园区(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有关企业:

为规范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程序,提高节能审查审批效率,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发改规发〔2023〕10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宁工信函〔2023〕430号)等规定,现就做好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审查范围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不包含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开发,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生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节能审查管理权限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中卫工业园区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节能审查申请,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通过后按照程序报送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进行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且不满10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进行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并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能效水平等方面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需将项目节能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报送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各园区(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备案。

三、节能审查工作程序

(一)审查申请。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属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交项目节能审查申请,内容包括:项目节能审查请示、项目备案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节能报告(送审稿)、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等。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中卫工业园区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资料予以初审,审核通过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复审。

(二)在线受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复审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在宁夏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nx.gov.cn/)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申报,提交呈报文件、节能报告、可研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节能评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属地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园区(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有关负责人员、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编制单位和行业专家依据节能法律法规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工作指南》,对节能报告(评审稿)进行技术评审。

(四)节能审查。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节能评审意见、节能报告(报批稿)及其他资料信息,对被审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用能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设备能效标准的;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行业或者地方限额标准的;应提供产能置换、能耗替代、煤炭消费等量减量替代方案,实际未提供或不实的;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其他节能规定的。

(五)结果公布。对审查通过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出具节能审查批复文件,并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卫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对不予批准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四、事中事后监管及验收

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等情况,并按照一项目一档做好文档归档工作。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逐级报备。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各园区(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应对项目节能验收工作的规范性进行监督指导。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各园区(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要严格落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程序,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在线办理规定,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不得有线下预审、线下受理项目申报等行为。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有关企业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3日前向属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项目节能审查实施情况、项目建设进度、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节能验收开展情况、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情况等,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三)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联系人:万振   电话:7068680   邮箱:zwjnjczx@163.com


     

      附件:中卫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信息表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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