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夏和光石英科技有限公司15GW单晶 石英坩埚制造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卫工信节能审字〔2024〕2号宁夏中卫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你辖区宁夏和光石英科技有限公司报送的《关于上报宁夏和光石英科技有限公司15GW单晶石英坩埚制造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和我局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国家、自治区节能审查法规政策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完善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 推动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发改环资〔2022〕629号),原则同意节能评审专家组对《宁夏和光石英科技有限公司15GW单晶石英坩埚制造项目节能报告》的节能评审意见,同意该项目通过节能审查,本审查意见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
二、(能耗数据略)。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终稿)各项节能措施的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工艺。优化生产车间、工艺系统、设施布置,减少能量损失;将节能报告提出的工艺节能、设备节能和管理节能等节能措施落实到位;选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和工艺。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建议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或国家最新推荐的《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产品和设备,特别是真空电弧熔制炉、变压器、电动机、泵、风机、空压机等,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
(三)加强节能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GB/T2333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和体系,加强节能管理,强化工序过程控制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项目投产后,要持续挖掘节能潜力,推动能耗强度稳定下降。
四、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项目建成投产前,建设单位要自行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2018年本)》中验收内容、验收程序要求及时开展节能验收,确保节能措施、能效指标和设备能效等级的落实,形成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备案。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审查的申请。
五、请你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终稿),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要跟踪监督项目投产后能耗状况和能效水平,确保能耗“双控”目标完成。
六、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本意见和节能报告(终稿)明确的建设内容。我局将会同你单位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且未取得变更或重新节能审查批复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撤销节能审查意见。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6月19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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