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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3/2021-00193
文  号:
卫工信发〔2021〕63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部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1年09月17日
标  题:
对中卫市政协四届五次会议第109号提案的答复

对中卫市政协四届五次会议第109号提案的答复

卫工信发〔2021〕63号

民进中卫市委员会:

贵会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该提案共提出具体建议3条,由我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目前3条均在办理,其中按照职责分工涉及我局办理的建议1条。具体办理情况如下:

建议办理情况:为提高电动车产品的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自2000年开始,国家将电动自行车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目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单位,均不得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并制定了严格的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和审查审批工作程序。

企业在生产条件实地核查和产品质量抽样检验都合格时方能取得允许生产的许可证书。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中有一项不合格的,不予行政许可,不得生产和销售电动车产品。截至目前,我市辖区内暂无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

下一步我局将多方面开展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一是积极联合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对电动车产品从生产、销售到使用开展综合整治,多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进一步降低电动车生产使用各环节的安全隐患;二是加强电动车安全使用宣传工作,引导和教育广大群众购买已获生产许可的电动车,合理使用充电设备,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三是衷心感谢您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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