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机关勤政廉政建设,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培养文明、高效、求实、廉洁的干部队伍,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局政务公开工作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局办公室负责人任主任,负责政务公开工作日常事宜和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
二、政务公开的范围
(一)局机关;
(二)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局下属事业单位。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局机关及局下属事业单位应将以下对外事项向社会进行长期公开。
1、办事职责。包括单位职责、内设机构职责,单位领导分工和办事人员岗位职责及有关规章制度。
2、行政审批事项。
3、办事依据。即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决议、决定和需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等。
4、办事条件。即办事对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必备的文书资料。
5、办事程序。即办事的过程、顺序等。
6、办事时限。即办理某一事项所需的最长时间承诺。
7、办理结果。即办理某一事项的最后结果,应达到的标准和对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置结果。
8、办理纪律。即在办事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纪律规定和违章、违纪处置办法等。
(二)局机关及局下属事业单位应将内部事项定期向内部干部职工进行公开。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单位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3、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4、干部职工工资、福利政策情况。
5、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局机关及局下属事业单位应将以下事项向社会定期或阶段性公开。
1、重大工作安排和重大活动的工作部署。
2、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
3、重点工程的进展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定期或阶段性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
局政务公开的形式坚持从实际出发,讲究方法,注重实效,力求做到内容丰富、形式灵活、效果明显。
1、需要向社会公开的,采取通过市人民政府网站、局政务微博以及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等形式进行。
2、需要向相关部门和个人公开的,采取座谈会、发文通知、通报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3、需要对内公开的,采取召开会议、内部通报、下发文件或在局域网发布等形式进行。
五、政务公开的时间和程序
(一)时间
公开的时间,以不影响办事、决策和取得最佳客观效果为原则,可采取事前、事中、事后与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和及时公开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属于永久性的公开内容,应长期公开;经常性的工作,应按月或季公开;临时性、一次性的工作,应随时公开。
(二)程序
1、工作程序
对于需要公开的事项,要坚持先研究后公开。凡经研究确定公开的事项,要坚决执行。具体程序为:
(1)局机关的日常事项,由具体科室提出公开方案,送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2)涉及全局性重要事项,由具体单位提出初步方案,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属于重大事项的,还应报分管的市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3)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应实行“预公开”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举办情况通报会、政策咨询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集体研究决定后,再予“正式公开”。
(4)每项政务公开工作结束后,对政务公开的方案、会议纪要及有关资料等,要及时立卷,归档保存,做到档案完备,资料齐全,便于查阅。
2、办事程序
所有对外办理事项统一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后办理。对无法在窗口办理的承诺件,我局接件后,交有关科室、局属单位承办,办结后再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各科室、局属单位不得直接接件办理。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五公开”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若干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将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要求落实到办文办会程序,做好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违规处理和公开内容动态扩展等工作,推动会议开放、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结合实际,制定“五公开”工作制度如下:
一、决策公开
(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在决策前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并留下联系电话,为群众提出意见建议畅通渠道;
(二)报批公文时,明确公文属性为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和此件不公开,对拟不予公开的文件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二、执行公开
(一)将本局的预决算情况、对法律法规及区、市的重要政策的解读、行政执法情况等进行公示;
(二)对公开内容进行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
三、管理公开
将本局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职责范围、领导班子成员名单、监督方式(含邮箱、联系电话、邮编、地址等)等管理信息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
四、服务公开
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宁夏政务服务网上公示,明确审批类型、对象、受理方式、审批条件、应交材料、费用、办理时间及地点、联系电话、流程图、申请表等,方便群众随时了解并下载申请材料。
五、结果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及时将本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事项在市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方便群众监督。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各科室、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我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科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专人进行信息发布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各科室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各科室、中心文件和资料的拟稿人、信息的采集人、撰稿人为拟公开信息保密审查的主要承办人。信息产生的科室、中心应当对承办人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保密审查专门人员进行审核,最后经分管领导签发确认。重大信息由局党务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和确定。
第七条 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人对拟公开文件、资料类信息填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进行自审;
(二)由信息产生科室、中心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由政务公开办公室保密审查专门人员提出审核意见;
(四)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五)信息公开专人按审批生效的公开类别、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公开期限进行信息公开;
(六)政务公开办公室对《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相关资料进行存档。
第八条 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当依法对我局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发文,经常登录相关网站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局党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各科室、中心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各主要承办人和科室、中心负责人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保密审查专门人员或主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保密审查专门人员或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条 违反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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