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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30/2018-24607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责任部门:
中卫市接待办公室(机关事务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8年01月31日
标  题:
中卫市机关事务局关于会务工作十项规定

中卫市机关事务局关于会务工作十项规定

为切实加强行政中心会务工作,经办(局)党组研究决定,特出台《关于会务工作十项规定》,请全体会务工作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  遵守行政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工作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聚集闲聊、搬弄是非。

第二条 上班时间统一着装,佩戴胸卡,画淡妆,仪表整洁、举止端庄、精神饱满,严格要求工作时的仪容、仪表和行为举止。

第三条 会议室使用需提前预定,预定后做好会议登记工作并及时告知保卫人员会议预定及服务过程中禁止与他人有任何冲突。

第四条  开会前必须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会议期间应做到说话轻、走路轻、关门轻,不准聚集高声谈笑和追逐打闹,定时续茶,并随时注意会议的其它需要。

第五条  会议服务时自然大方、微笑热情,坚持礼貌用语,不大声喧哗,工作注意细节,实行规范化服务

第六条  做好会议室内外的卫生,会后及时清理会议用品,打扫会议室卫生。

第七条   会议室公用设施损坏及时报修,下班时关闭会议室空调和所有照明。

第八条  会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做好保密工作,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绝对不看,一旦发生泄密事件,严肃处理。

第九条  会务服务过程中因工作失职造成影响会议正常进行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会务服务人员不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视情节予以处分。

本规定自2018年2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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