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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30/2018-24610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责任部门:
中卫市接待办公室(机关事务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8年03月30日
标  题:
中卫市机关事务局 设备维修工作十项规定

中卫市机关事务局 设备维修工作十项规定

第一条  遵守行政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交流干部生活基地各项管理制度,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工作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工作岗位,外出工作应向领导汇报,不干私活,不聚集闲聊。

第二条  工作时间要统一着装,文明上岗,佩戴胸卡,服装整洁,语言文明,不大声喧哗,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工作注意细节,实行维修规范化服务

三条  严格执行设备维修、保养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出现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要对所有设备设施做到“三好”(管理好、修理好、运行好)、“二勤”(勤检修、勤保养)、“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排除故障、会检修)。

第四条  建立健全设施设备巡检及检查制度,坚持每天巡检一次、每周彻底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解决,认真填好工作记录。

第五条  维修人员须积极、主动、热情地接受领导安排的各项维修任务,不得推三阻四,推诿拖延,维修过程中禁止与他人有任何冲突,有问题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如实上报。

第六条  维修人员接到维修任务须在10分钟内到达维修现场,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先自行维修,自行维修不了的及时汇报领导,请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须及时、按期、高质量地完成任务;维修结束后,要立即清理好维修现场。

第七条  维修配件严格执行交旧领新,按领用,不得多领、冒领,坚决杜绝损坏和浪费维修配件情况发生。

第八条  建立维修工具管理档案,保管好配备的维修工具,如若丢失照价赔偿,建立工具报损制度,按照报损原因申请,在领用新工具时必须交回旧工具,交回工具统一处理,不准外流。

第九条  维修过程中因工作失职造成影响正常工作或设备损坏等情况,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维修人员不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视情节予以处分。

本规定自2018年4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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