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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2019-12-17 来源:中卫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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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使公众及时了解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 第二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机构职能、政策法规、 规划计划、业务工作、其他等五大类政府信息。

第三条   公开的内容及形式

(一) 对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1.机构设置及职能、职责范围;

2.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制定前征求意见、制发后解读、领导重要讲话材料;

3.财政预算、决算、审计、收支、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4.发展规划情况、民生实事和重大项目建设情况;

5.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6.交通行业重点领域工作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其他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9.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其他按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应当公开事项。

(二)主动公开的形式

1.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载体进行公示;

2.通过中卫市人民政府网站;

3.设立政务公告栏;

4.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查阅;

5.其他辅助性的公开方式:会议、文件、便民手册;召开座谈会、举办咨询活动等。

第四条  公开时限

各类政务信息产生后,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五条  公开程序

1.局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向局办公室提供公开内容;

2.办公室审定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

3.分管领导审核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主要领导最终签发;

4.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协调机制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本局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各科室和局属单位应当在局网站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  已经明确的内容,由责任科室和单位负责制作并保存的信息,经局办公室审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后进行公开。 

第六条  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单位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或本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决定。

第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公开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市交通运输局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单位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单位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单位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市交通运输局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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