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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4/2021-00007
文  号:
卫教通〔2021〕3号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责任部门:
市教育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1年01月25日
标  题:
关于印发《中卫市教育局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卫市教育局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的通知

卫教通〔2021〕3号

市直属各学校(幼儿园):

根据中卫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中卫市教育局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卫市教育局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中卫市教育局     

2021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中卫市教育局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增强局机关干部及学校、幼儿园工作人员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监管对象

中卫市教育局机关干部职工,直属各学校(幼儿园)教职员工。

二、分级标准

(一)信用等级评定

教育征信体系信用信息级别评价采用百分制,实行动态评价,信用等级设置为五级。

1.A+级为诚信模范级别,分值在100分以上;

2.A级为诚信级别,分值在96-100分;

3.B级为较诚信级别,分值在85-95分;

4.C级为诚信警示级别,分值在60-84分;

5.D级为不诚信级别,分值在60分以下。

(二)信用评定标准

信用信息默认总得分100分,分值由基本分和加分、减分构成(具体评定标准后附)。

三、评定程序

市教育局信用等级评定由市教育局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责任科室共同组织实施。

四、结果运用及奖惩办法

(一)以个人信用等级为依据,对A级以上(含A级,下同)的,在干部选拔使用、评先选优、职称评定等方面优先考虑;对C级以下的,视失信具体情节,在相关方面做出惩戒和制约。

(二)对个人信用等级A+级的,根据守信具体情节,在符合法定条件下,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

1.在干部推荐考察中重点关注,在提拔使用上优先考虑。

2.在各级各类评先选优中,优先予以推荐。对典型示范作用明显的,在一定范围内宣传表彰。

3.优先推荐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聘。

(三)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督促整改,并将依法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1.干部调整使用中,不得作为提拔重用对象。

2.不得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

3.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取消年度各类评先选优资格。

4.在单位一般不得分管或从事掌管人、财、物等重要岗位的工作。

(四)对个人信用等级为C、D级的,除实施本办法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2.不能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3.根据失信情节,属领导干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原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或降免职处理;属一般教师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约谈、通报批评、调离原岗位,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五、信用信息管理

各学校(幼儿园)要加强信用信息记录和管理,每学期末在学校范围内对教师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并将信用信息汇总表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将局机关及直属各学校(幼儿园)的信用信息按要求及时报送至市信用办。同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为部门监管联动、提高监管合力提供资源保障。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未尽事项,另行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中卫市教育局干部职工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评价

类别

评价

内容

评 价 标 准

加(减)分

在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评审或者办理其他事项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的行为

-8

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局机关造成损失的行为

-5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常理由逾期不归的记录;擅自脱岗、离岗、串岗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记录

-6

违反公务管理规定的记录

-10

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记录

-10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抵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声誉的行为

-10

借贷不能按期偿还被法院强制执行等失信行为记录

-10

受到市级部门及以上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告诫,或采取停职、作出检查等措施的

降为C

评价

类别

评价内容

评 价 标 准

加(减)分

 

参与扶贫助困、捐资助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的

+10

年度内在好人好事、拾金不昧、救死扶伤、助人为乐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10

在抢险救灾中,奋力排除险情,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记录

+10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获市教育局荣誉称号的;

+3

获市级荣誉称号的

+5

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

+8

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

+10

其他应当予以奖励的,视情节加分


备注:1.凡是信用级别降为C级及以下级别的,在不良行为未改正或处于持续状态的,信用加分信息只作为记录,不能改变信用等级;2.同一事项产生两项及以上不同信息项的,均按最高加(减)分项计算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不重复累计。

  

中卫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教师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评价

类别

评价

内容

评 价 标 准

加(减)分

 

 

 

 

 

 

 

 

 

 

 

 

 

在教育教学中在违背国家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10

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8

在资格认定、职务评审、岗位晋级或者办理其他事项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的行为

-8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或者办理其他事项时,营私舞弊的行为

-10

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学生造成损失的行为

-5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记录;擅自脱岗、离岗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记录

-2

索要或者违反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8

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的经营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10

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校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10

考前泄露试题或考试中私换学生替考,帮助学生作弊的记录

-10

违反公务管理规定的记录

-10

社会

公德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抵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声誉的行为

-10

借贷不能按期偿还被法院强制执行等失信行为记录

-10

其他

受到市级部门及以上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告诫或者采取停职、作出检查等措施的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记录

降为C

社会

公德

参与扶贫济困、捐资助学等社会公益公德事业的

+10

年度内在好人好事、拾金不昧、救死扶伤、助人为乐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10

在抢险救灾中,奋力排除险情,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记录

+10

业务

奖励

获得校级奖项的

+1

获得市级奖项的

+5

获得省级奖项的

+8

获得国家级奖项的

+10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奖的;获市教育局荣誉称号的

+3

获得校级荣誉称号的

+2

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

+5

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

+8

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其他应当予以奖励的,视情节加分

+10

其他应当予以奖励的,视情节加分


备注:1.凡信用级别降为C及以下级别的,在不良行为未改正或处于持续状态的,信用加分信息只作为记录,不能改变信用等级;

2.同一事项产生两项及以上不同信息项的,均按最高加(减)分项计分,不重复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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