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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4/2021-00008
文  号:
卫教通〔2021〕2号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责任部门:
市教育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1年01月12日
标  题:
关于做好2020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0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的通知

卫教通〔2021〕2号

市直属各学校、幼儿园:

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20年考核工作的通知》(卫人社发〔2020〕1号)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目的和意义

年度考核是对教育系统教职工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和评价的主要形式,是促进广大教职工作风转变、履职尽责,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有力保证。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年度考核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考核内容和规定程序,制定完善好考核细则,确保年度考核工作顺利进行,考核结果客观真实公正。

二、坚持考核原则,严肃考核纪律

考核评价要坚持“四个结合”。一要把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聘期考核相结合,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要求,把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进行;二要把领导评价与广大教职工评议相结合,认真听取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做到考核方法民主、结果客观公正;三要把定性考核(分析)与定量考核(分析)相结合,要把平时考核和民主测评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估;四要把教职工考核和各级各类教育培训相结合。凡未按规定参加由组织、人社、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考核工作要坚决杜绝人为指定或以无记名形式表决决定考核等次,不能把考核简单化、神秘化,要使年度考核结果真正反映出被考核人的实际工作业绩,注意对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考核,严肃考核纪律。

三、严格考核程序,提高考核质量

年度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各学校制定修改考核细则,考核实施细则需经单位职代会(工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考核小组由单位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单位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按照任期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组织实施。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方案。成立由本单位领导、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考核小组,制定考核工作方案;

2.个人总结。被考核人进行个人总结,并认真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3.综合评价。考核小组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综合评价被考核人的绩效提出意见。

4.审核评定。考核小组根据综合评价情况,提出考核结果档次建议,单位考核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考核档次。

5.公示。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6.结果反馈。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本人签署意见。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学校或市教育局申请复核。对复核不服的,按照管理权限向考核主管部门(市人社局)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在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通知要求,将年度考核结果录入到“宁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平台”。

四、考核等次比例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各学校优秀等次人数控制在本单位考核总人数的15%以内。

2.单位当年参加急难险重任务,承担重大工作项目完成任务突出,或受自治区级以上集体奖励的,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数可提高到20%。符合按20%比例确定优秀档次人数的单位,应按照管理权限先向考核主管部门申报考核优秀档次比例申请,并提供单位和个人受表彰奖励的文件、证书等印证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执行。

3.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工作被一票否决的单位、本单位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或受劳动教养、被判处刑事处罚的,本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0%。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受到国家部委或自治区党委、政府以上表彰的,可直接评优,不占单位优秀比例。

5.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2020 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产生。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平时考核结果一般、较差等次累计次数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原则上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等次。平时考核结果均为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公示时,应当公示其当年平时考核结果等次。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聘用)、调整岗位(级别)、工资待遇、奖惩、培训、辞退的依据。

1.对本年度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颁发奖金,奖金标准按照中组部、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中嘉奖标准执行,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2.对当年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人员,增加薪级工资。

3.对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人员,单位领导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下年度不得作为各级各类综合性表彰的推荐人选,不增加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按照同类岗位人员的标准下浮5%,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翌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降低一个岗位等级。

4.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下年度不得作为各级各类综合性表彰的推荐人选。不增加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按照同类岗位人员的标准下浮10%,降低一个岗位等级,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且不同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或者降低一个岗位等级后翌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5.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本年度试用期内新招聘人员外,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者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的,下年度不增加薪级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翌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六、注意事项

(一)由市委管理的领导(局机关及中卫中学、中卫一中、市职业技术学校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年度考核工作按照《中卫市党政机关、县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卫党办发〔2020〕4 号)规定执行,其他直属学校校(园)长、副校(园)长由市教育局统一考核(学校只盖章、签字,不填写考核等次)。

(二)派出到其他学校交流、支教的教师,由交流、支教学校提出考核建议,在原单位确定考核等次。到海原县扶贫驻村人员,由原单位确定考核等次。参加“基层之光”研修的教师,由研修单位提出考核建议,在原单位考核确定等次。调任、转任的工作人员,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2020年新招聘的公费师范生、高层次人才、事业编制教师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四)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校、培训表现确定等次(档次)。其学习、培训的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五)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六)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只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七)未按规定参加由组织、人社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者,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档次)。连续两年不参加培训的,不得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档次)。

(八)受党纪处分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违纪行为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3.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按所任职位进行考核。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同时开除公职的除外),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九)受政务处分的工作人员按下列规定执行:

1.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不得确定为优秀档次。受到记过处分的人员,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档次。从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2.因同一违纪行为,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政纪处分的,按受到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十)各直属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对本单位年度考核负总责,要以身作则,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应优先考虑工作成绩突出的教职工。

七、有关要求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每人填写一式一份,《年度考核花名册》一式二份,工勤人员要在备注中注明,用A4纸打印(并报电子版),各种表册由各单位按附表规定格式上报,不得更改表结构,如不符合要求,不予审核受理。

2.各单位务于2020年1月25日前将考核结果、表、册、电子版报市教育局师资建设科,联系人:林学锋 电话:7023043。



中卫市教育局     

2021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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