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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4/2021-00200
文  号:
卫教复字〔2021〕6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教育局
责任部门:
市教育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1年07月28日
标  题:
对市政协四届五次会议第59号提案的答复

对市政协四届五次会议第59号提案的答复

卫教复字〔2021〕6号

王淼、吴少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体系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该提案共提出具体建议3条,全部由我单位负责办理,目前已全部办结,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条建议办理情况:根据《自治区健康宁夏建设领导小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健组发〔2020〕3号)要求“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保卫、卫生保健、设施设备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市教育局积极与市卫健委对接沟通,由各县(区)卫健局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以及机构备案工作。

第二条建议办理情况:托育行业规范化标准目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158号)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执行,倡导由县(区)卫健局牵头、由政府支出的公共托育服务、由政府和家庭共担的公共托育服务以及由家庭支出的市场化服务,进而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人的合理分担机制。

第三条建议办理情况:根据国家卫健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25号)要求,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在机构编制部门和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营利性机构应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县(区)级卫健部门备案。积极推进民办托育机构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探索家庭互助、公办、私营、公私合营等多种服务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办托育机构,引导民办幼儿园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增设托管班,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日常监管。



中卫市教育局     

2021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及电话:中卫市教育局 7026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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