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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4/2021-00410
文  号: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责任部门:
市教育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1年09月18日
标  题:
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

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体育)局,市直属各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生安全,有效预防性侵害学生违法犯罪的发生,根据《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卫检建〔2021〕10号)的有关建议,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法治教育

各县(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从性侵害学生案件中吸取教训,把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工作作为安全教育的重中之重,通过课堂教学、讲座、班会、主题活动、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性知识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定期邀请法治副校长及法治辅导员举办法治教育讲座,广泛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要确保预防性侵害教育落实到每一位学生、每一位家长,重点对小学学生、留守学生、寄宿学生、乡镇农村学校学生及其家长加强宣传教育。要通过案例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学生自护意识和自救能力。教育学生特别是女学生提高警觉,离家时告知父母出行情况,尽量避免外出独行;牢记父母电话和报警电话,掌握基本安全常识,主动远离危险环境。受到侵害后及时求助、报警。

二、切实加强教职员工队伍管理

各县(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持续对依法执教、依法治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学习、培训,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教师准入制度,强化对拟招录人员品德、心理的前置考察,联合公安部门建立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落实对校长、教师和职工从业资格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准入审查,坚决清理和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严禁聘用涉嫌犯罪者担任教职员工,已经录用的,要及时解聘。要将师德教育、法治教育纳入教职员工培训内容及考核范围。要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品行考核,与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对于实施性骚扰、性侵害学生行为的教职员工,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三、严格执行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各县(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作为校园安全管理和学生保护第一责任人责任。要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特别关注学生有无学习成绩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无故旷课等异常表现。全面落实日常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寄宿制学校规范管理,从严管理女生宿舍,女生宿舍必须聘用女性管理人员,严禁男性(包括老师和家长)进入女生宿舍。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教育厅等11部门《关于落实<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的实施细则》,中小学(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对性侵害案件或线索都有报警、报告的义务和责任,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性侵害,学校、家长要立即报警并彼此相告,同时学校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四、不断完善预防性侵协同机制

各县(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共青团、妇联、家庭、社会构建一体化的保护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工作机制,做到安全监管全覆盖。各县(区)教育部门要与公安机关积极协作,加强校园周边巡逻防控,防止发生社会人员性侵害在校学生案件。各县(区)教育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学生保护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防止媒体过度渲染报道性侵害学生案件。学校(幼儿园)要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要通过开展家访、召开家长会等方式,提醒家长切实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责任,特别是做好学生离校后的监管看护教育工作。家校双方要及时掌握孩子情况,特别是发现孩子有异常表现时,双方要及时沟通,采取应对措施。

五、持续强化学校安全督导检查

各县(区)教育部门要以预防性侵害工作为重点,开展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督促、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发现的性侵害线索和苗头要认真核实,及时依法处理。加强对学校落实安全工作职责的督导检查,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切实履行校园安全管理责任。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的地区,要采取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于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失职渎职造成性侵害学生案件发生的,或者发现性侵害学生案件瞒报、谎报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中卫市教育局        

2021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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