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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2021-07-28 来源:中卫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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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政务信息公开的质量和实效,促进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按照国家、区、市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的安排和部署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的总体要求 

对运行行政权力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属于不予公开以外的信息均向社会公开,利于群众办事。 

二、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概况信息类:局机关主要职能、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内设机构的职责;局机关领导的分工;下属单位机构职能等。 

2、基本信息类:局机关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年报、规范性文件;局机关印发的主动公开的文件;局机关主笔起草,以市委或市政府印发的政策、方案、意见等解读文件;新闻发布会相关信息;机关开放日相关信息;局机关制作的各类信息、动态;局机关组织召开的会议信息等。 

3、行政权力运行类: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结果;行政处罚结果;行政强制情况;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情况。

4、重点领域类:教育法律;教育事业发展主要情况;教育统计数据;义务教育学校名录;民办学校相关信息;财务管理及监督办法;年度经费预决算信息;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招生管理相关信息;学生管理相关信息;教师管理相关信息;教育督导情况;校园安全情况;控辍保学、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体育评价、学校美育评价执行情况。

5、综合管理类: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议案、建议、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热点回应、网民留言、“领导信箱”办理情况;局机关拟定的对外公开发布的方案、通知征求意见建议情况。 

6、服务公开类:中小学学籍管理相关政策文件;中小学学籍业务办理流程;学籍管理咨询服务热线;中小学学籍管理咨询服务信息;局机关制作的通知、公告信息。 

三、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 

1、在中卫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2、根据需要,通过微信、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其他便于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四、公开属性审查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落实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各科室、中心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公开属性审查。信息发布公开属性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先由科室、中心提供信息审查建议,经教育督导科进行公开属性审查后,经分管领导批准。公开属性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在不泄密的情况下,确保本单位应公开的政务信息都能及时、准确地公开。对公开属性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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