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1.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卫市口岸和投资促进办公室依法公开的各类政务信息。
2.公开原则。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属于不予公开以外的信息均向社会公开。
3.公开形式。在中卫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另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其他便于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4.建立审查制度。组织对信息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发布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
5.公开程序。由提供信息的科室、中心进行初审;交由综合科进行复审,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主要领导签发,政务信息公开员及时发布。
6.督查机制。由综合科(法制科)负责按月对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及时纠正信息公开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信息公开合法合规。
7.责任追究。违反本制度,对公开信息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法规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