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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5/2023-00067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科学技术局
责任部门:
办公室(法制科)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3年08月18日
标  题:
中卫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中卫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中卫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职权名称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1

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处罚

《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四十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轻微

未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

在限期内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严重

多次未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

通报批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2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 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情节一般,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般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 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情节较重,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严重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多次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违法所得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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