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501005/2024-0003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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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中卫市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 | 2024-02-19 |
责任部门: | 法制科 | 发布日期: | 2024-08-26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中卫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实施效果。经市科技局党组2024年第2次会议研究决定,对《中卫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按照行业领域,项目主要分为规上企业计划专项、高新技术创新专项、农业农村专项和社会发展专项等项目。
二、将《办法》第十七条申报材料增加:(四)事业单位申报材料必须提供项目申请书、预算书及查新报告、项目合作协议、科研诚信承诺书、科研伦理审查书等。
三、将《办法》第十八条项目评审增加:(一)实地勘察。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材料一致性、项目实施基础条件、研究内容紧扣民生技术需求等对事业单位项目承担能力进行赋分。(三)项目立项。事业单位项目原则上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资助,也可根据实际由项目承担单位给予10%-30%自筹配套。
四、将《办法》中所涉及的合同书修改为“合同(任务)书”。
五、本《办法》自2024年2月19日起实施。
附件:中卫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中卫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2月19日
中卫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促进中卫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实施效果,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根据中卫市经济社会重大战略和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经征集、评审、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的项目列入市科技计划,并获得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以及其他与创新能力提升相关的科技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卫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受理、初审、勘查、评审、立项、终止、验收、监管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明晰、程序规范、公正公开、放管结合、监督有力、绩效导向、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持续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第五条按照行业领域,项目主要分为规上企业科技计划专项、高新技术创新专项、农业农村专项、社会发展专项等项目。
第六条项目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运行模式,依托“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卫”项目管理系统进行项目管理,所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上资料申报、网上资质审查、网上评审、网上立项公示、网上合同签订。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七条 项目组织、管理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接受市科技局委托提供咨询服务的评审专家、协助项目管理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相关职责。
第八条市科技局为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编报市级科技项目资金预算,协调项目资金指标,制定项目计划;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立项等,作为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下达经费,拨付项目资金;
(三)组织开展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与咨询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五)确定承接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负责协调完善“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卫”,优化整合科技管理流程。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
(二)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诚信等管理制度,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做好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专款专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
(三)实施过程中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
(四)及时申请验收,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和技术交易合同进行登记。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牵头组织实施项目、履行项目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保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组织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按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及时提出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按相关规定履行人财物管理自主权,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规定提出验收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验收、成果登记、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与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市科技局或专业机构聘请、委托,参与项目管理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法律、财务、审计等咨询服务的专家或团队。主要职责包括:客观、公正地提供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并对评审或咨询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第三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是由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开展项目管理事务性工作的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和工作机制,规范委托事项管理流程;
(二)受委托开展咨询、受理、申报材料形式审查;
(三)受委托组织开展项目评审、项目验收、成果登记、绩效评价、项目资料归档等工作;
(四)受委托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并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入库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五)根据委托任务开展其他工作。
第三章 立项流程
第十三条 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申报、竞争性择优立项的方式遴选。对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项目、应急科技攻关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定向委托方式遴选。对亟需解决的制约中卫市产业发展重大关键共性问题、“卡脖子”技术等,可采取公开招投标、“揭榜挂帅”和“赛马制”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和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 项目遴选程序包括发布项目通知、项目申报、立项审查、项目评审、项目公示、资金分配、下达计划、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等环节。
第十五条 发布通知。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及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各类项目的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受理方式等。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通知要求填报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申报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在中卫市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科研开发、科学创新与科技服务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二)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或参与科技项目数不超过3项,其中主持自治区科技项目数不超过2项(重点研发计划同期只能主持1项);
(三)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科研失信处罚记录。在申报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作出信用承诺;
(四)申报主体应在申报前对研发内容进行查新,并在申报时提供查新报告。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
(一)《中卫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包括企事业基本情况、项目主要内容、项目目标、经费概算等内容;
(二)企业申报单位必须提供与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单位资质证明、上年度R&D经费统计报表、上年度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
(三)事业单位申报材料必须提供项目申请书、预算书及查新报告、项目合作协议、科研诚信承诺书、科研伦理审查书等。
(四)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
项目以专家评审结合项目实施主体赋分作为立项依据,其中专家评审权重占60%,项目实施主体赋分权重占40%。
(一)实地勘查。市科技局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组织进行实地勘查,就企业经营状况、研发投入、企业规模、科技型企业类型、产学研合作方式、科技创新团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对企业项目承担能力进行赋分。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材料一致性、项目实施基础条件、研究内容紧扣民生技术需求等对事业单位项目承担能力进行赋分。
(二)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制定评审评分标准及评分规则。市科技局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线上评审工作,合理确定评审专家遴选条件,原则上要求由5名技术专家和2名财务专家组成,根据项目需要可聘请区外专家、生产一线专家参与评审。
(三)项目立项。市科技局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结合年度财政科技项目资金额度,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项目总经费,给予30%以内财政资金支持等因素提出拟立项意见。事业单位项目原则上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资助,也可根据实际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配套10%-30%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公示。经会议研究后对拟立项项目在有关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核,补充拟立项项目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的项目,报请市政府会议研究通过后,下达正式立项计划和文件通知。
第二十条 签订合同(任务)书。立项通知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中卫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逾期未签订视作自动放弃项目立项。
第二十一条分类支持。参照自治区财政资金预算管理要求和项目研发特点,采取“实施前引导、验收后支持”两种财政资金支持方式。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合同(任务)书的各项要求,切实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做好组织实施和支撑服务。简化项目过程管理,针对关键节点开展管理,取消对项目执行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变更。项目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因企业转产、重组等不可抗拒因素可按程序对合同(任务)内容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和项目延期等属重大变更,其他变更属一般变更。
重大变更在项目启动实施后3个月至执行期满前3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经会议研究决定项目变更内容。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次,且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不影响项目验收、不违反项目资金管理、经费使用方向、项目参与人员调整等一般变更内容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主研究决定,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到期后,由市科技局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实施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于项目执行期满2个月内完成验收申请表、经费决算报告、项目工作技术总结报告等验收资料的审核和提交工作。财政支持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项目在验收中需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和专项经费支出发票、销售合同等相关票据。财政支持经费5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提交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支出专项审计报告。项目承担单位为规上企业还需提交项目执行期内企业向统计部门提交的研发投入统计报表。市科技局或委托专业机构在收到验收资料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五条 根据项目不同类型,项目验收方式采取会议验收或现场验收。以项目合同(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依据,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
验收意见有“通过验收”(包括整改后通过)、“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结论。
(一)凡完成合同(任务)书约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资金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验收资料齐全给予“通过验收”的结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1.项目合同(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考核指标完成不足85%的;
2.项目投资额未达到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投资总额90%的;
3.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料存在数据造假等重大问题,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资料的;
4.项目承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变更项目合同(任务)书内容的;
5.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的。
(三)对已勤勉尽责,因科研不确定性、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市场风险影响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项目预定目标的,经专家评议认定为结题的,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不进行科研失信处理,合理合规的已支出的财政科研资金不予追缴,剩余资金缴回财政。
第二十六条 对首次验收中要求整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整改通知的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交验收。
第二十七条 对“不通过验收”项目,以正式文件形成项目终止决定,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退回财政科研资金。对承担单位拒不退回经费的,由市科技局通过司法途径收回财政经费。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当成果发生技术转移时,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谈话制度。项目立项后签订合同(任务)书前,市科技局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主持人和财务负责人进行廉政风险预警谈话。
第三十条 回避制度。市科技局工作人员在立项和验收评审中不得发表意见;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当年不能作为该领域项目的专家组成员;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项目评审。
第三十一条 保密制度。参与项目管理的人员必须遵循保密原则,妥善保管申报材料,严禁外传非公开的项目和评审信息;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或暗示项目评审倾向性意见,不得擅自透露专家个人信息。
第三十二条 承诺制度。项目管理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时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不签订承诺书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三十三条 免责制度。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缺乏经验、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未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立项专家评审费由市科技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向专家发放,评审费发放原则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项目验收专家咨询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53号)相关规定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卫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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