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工作的通知
卫粮发〔2021〕8号中宁、海原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沙坡头区各粮食经营企业:
为了规范粮食流通管理,严格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贯彻执行,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要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决定对全市粮食收购许可证进行年度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时间
2021年3月8日—2021年3月31日。
二、审核对象
中卫市辖区内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经营单位,无论本年度有无粮食收购行为,均须进行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
三、审核资料
凡参加年度审核的粮食经营单位,应当向进行审核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中卫市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登记表(可从中卫市储粮安全微信群下载)。
(二)记录完整的粮食收支存统计台帐(审核后退回)。
(三)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审核单位盖年审章后退回)。
四、审核要求
(一)中宁、海原县粮食局按照要求在本辖区内开展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工作,并于2021年4月15日前将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情况登记表上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科,同时将审核结果抄送同级市场管理部门。
(二)沙坡头区各粮食经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中卫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科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审核合格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粮食收购许可证》上加盖年度审核合格印章。
为方便企业审核,各企业也可以在审核工作时间内,将审核材料通过电子邮箱(heminru1@126.com)发送或寄送方式报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科,待资料完成审核后,各粮企业可通过电话预约领取审核盖章的粮食收购许可证,也可选择邮寄送达服务。
未按规定携带上述材料进行年度审核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督促其前来办理,逾期不进行年度审核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粮食收购资格,由市粮食局公告注销其粮食收购许可证。注销后的持证单位或个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办粮食收购许可证。
(三)粮食行政部门在审核时将对经营单位2020年度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审核。对本年度发现未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没有按规定及时登记台帐、报送统计报表、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不齐全的单位,将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随时到现场进行检查,监督整改,整改后仍未合格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
联系人:高晓光 联系电话:7630131
中卫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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