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中卫市本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资格申报及评审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油加工、商贸流通企业:
为切实增强我市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确保应急状态下粮油市场的有效供给,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卫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要求,现就中卫市本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资格申报及评审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资格申报
(一)申报对象
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内成品粮油经营(加工及商贸流通等)企业。
(二)申请日期
截至2024年5月30日。
(三)申报条件
1.依法进行登记注册;
2.具备相应资金筹措能力;
3.具备相应的粮食仓储设施和保管能力;
4.粮食储存设备完好,计量设备准确;
5.具备常规检化验条件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对所储存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6.交通便利,在应急情况发生时能够做到随时调用,保质、保量供给储备粮;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根据本企业成品粮油承储能力现状,自愿申请承储中卫市本级应急成品粮油;申请企业需据实填报《中卫市应急成品粮油承储资格申请表》(附件1)并同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加工设备(若无加工不需提交)。
3.仓房设施、配送车辆图片。
4.相关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证。
5.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如无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可提供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近3年粮食购销存资料)。
以上材料须加盖企业公章,装订成册,上报2份,于2024年5月30日前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进行初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二、应急成品粮储备资格申报的评审认定
(一)现场审核
初审后5个工作日内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审核。
(二)研究公示
根据申报材料和现场审核情况,提交会议研究,研究通过后确定应急成品粮油承储资格,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下发《XXX具备应急成品粮油承储资格的通知》。
(三)计划下达
具备应急成品粮油承储资格的企业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递交应急成品粮油承储数量申请。经会议研究通过后,下发应急成品粮油承储数量调整通知。
(四)签订合同,组织验收
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相关人员对下达的承储数量验收,验收合格后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协议。
附件:中卫市应急成品粮油承储资格申请表
中卫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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