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行为,提升全市粮食和和物资储备系统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新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640501039/2024-00206)废止,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卫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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