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0年中卫市文物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示范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
卫旅游文广发〔2020〕16号各县(区)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县文物管理所:
按照《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中卫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巡查考核情况反馈意见》和《第四巡查考核组关于中卫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巡查考核情况反馈意见》的整改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文物督函[2015]11号)和《关于印发<全区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评查细则>的通知》(宁公消[2016]4号),推动我市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工作深入开展,制定《2020中卫市文物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示范创建活动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2020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0年中卫市文物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示范创建活动方案
按照《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中卫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巡查考核情况反馈意见》和《第四巡查考核组关于中卫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巡查考核情况反馈意见》要求,为全面整改反馈意见,确保巡查出的问题全部整改清零,依据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和国家文物局、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2020年文物消防安全工作安排,制定我市文物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示范创建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责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照文物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按照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档案,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明确消防安全岗位职责,提升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安全水平。
二、组织领导
成立中卫市文物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范家宏 市旅游局和文化体育广电局党组书记
副组长:袁海清 市旅游局和文化体育广电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王世东 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丁全保 市旅游局和文化体育广电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马晓东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
郭建华 沙坡头区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局长
康 玲 中宁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党委书记、局长
李德军 海原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党组书记、局长
石宇清 市文物管理所所长
各县区文物管理所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文物保护科,王世东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全市文物消防安全有关工作。
三、工作重点
各县(区)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县文物管理所,按照“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各文物、博物馆单位对照《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标准》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逐一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提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水平。
四、主要工作进度安排
结合2020年度我市文物消防安全工作各项安排部署,主要工作进度安排如下:
(一)宣传动员阶段
3月底前,各县(区)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县文物管理所要将文物安全标准化管理示范创建活动工作要求宣传到本地区各文物、博物馆单位,确保各单位知晓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示范创建活动。
(二)推进落实阶段
5月中旬前,各县(区)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县文物管理所,督促各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展自查整改,按照《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标准》中列明的工作标准,逐项落实消防安全标准目标要求。有能力落实的项目必须落实到位,因客观因素无法落实的项目,梳理汇总存在的困难和不足,并在后期工作中积极解决。
(三)督查检查阶段
6月中旬前,各县(区)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县文物管理所,组织对各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工作开展检查,市文物局将对各县(区)文化和旅游局、市县文物管理所履行监管工作进行督查,推进文物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示范创建活动的有效开展。
(四)典型推广阶段
7月下旬,各县(区)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县文物管理所分别推选1处文物保护单位或博物馆,作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创建示范单位,由市文物局联合消防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予以公布,在全市文物系统做典型推广。
(五)健全机制阶段
针对文物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示范创建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标准,健全我市文物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开展文物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示范创建活动,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安全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举措,是持续加强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强化组织,切实推动文物保护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二)明确责任,分类推行。各县(区)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县文物管理所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实际,针对文物保护单位类别,分类实施、细化措施、狠抓落实,督促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逐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日常管理人,建立健全单位消防管理工作措施,确保消防安全有人抓,抓日常。
(三)完善机制,管理规范。通过文物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示范创建活动,推动文物保护单位树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实现各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安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
附件:1.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标准
2.全区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评查细则
3.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评查表
附件1
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标准
一、消防安全责任
1.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文物使用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确定)专门机构,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结合实际配备相应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
二、消防安全管理
3.落实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文物使用管理单位每季度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加强日常的防火巡查;对外开放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强化夜间巡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立即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文物使用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文物使用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及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4.严格消防设施管理。文物建筑应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其他建(构)筑物与文物建筑保持防火间距。对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使用功能正常。用于参观、游览和经营产股搜的文物建筑,要切实采取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
5.严格用火管理。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当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对允许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的场所,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6.严格用电管理。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气火灾防控装置。文物建筑内应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确需使用的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并严格落实使用管理制度。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当采取穿金属管等防护措施。
7.严格危险品管理。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他文物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
8.严格大型活动管理。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主板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要按照规定将活动情况和消防措施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举办活动。
三、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9.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增强防火安全意识,掌握防火技能。单位人员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并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要结合实际对公众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张挂消防安全宣传图标。
四、消防应急演练
10.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
1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单位,要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和“救早、救小、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的要求建设微型消防站,并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和消防演练。
附件2
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评查细则
全区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评查实行百分制。总分为100 分,综合得分 90-100 分为优秀,75-89 分为良好,60-74 分为合格,0-59 分为不合格。凡年内发生火灾事故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消防安全责任(20 分)
1.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文物使用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10 分)
2.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确定)专门机构,确定专(兼) 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结合实际配备相应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 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10 分)
二、消防安全管理(50 分)
3.落实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文物使用管理单位每季度应至少组织 1 次防火检查,加强日常的防火巡查;对外开放期间,至少每2 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强化夜间巡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立即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及时将存在的火 灾隐患向文物使用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文物使用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及负责人,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10 分)
4.严格消防设施管理。文物建筑应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其他建(构)筑物与文物建筑保持防火间距。对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使用功能正常。用于 参观、游览和经营场所的文物建筑,要切实采取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10 分)
5.严格用火管理。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当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 必须做到人离火灭。对允许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的场所,要落 实安全防护措施。(5 分)
6.严格用电管理。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文物建筑内应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确需使用的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并严格落实使用管理制度。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室内外电气线路应当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10 分)
7.严格危险品管理。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 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他文物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10 分)
8.严格大型活动管理。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增设必 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并组织演练。要按照规定将活动情况和消防措施报当地公安部门 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活动。(5 分)
三、消防安全宣传培训(10 分)
9.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增强防火安全意识,掌握防火技能。单位人员应当懂得本单位、本 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 散逃生自救。要结合实际对公众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立 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张挂消防安全宣传图标。(10 分)
四、消防应急演练(20 分)
10.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 段,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10 分)
1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单位,要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和“救早、救小、3 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的要求建设微型消防站,并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和消防演练。(10 分)
附件3
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评查表
单位名称: 得分:
考评项目 | 考评内容 | 考评标准 (注:扣分均为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 考评方法 | 扣分情况及原因 | 得分 |
消防安全 | 1、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文物使用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 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10 分) | 1、未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扣 3 分。 2、未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的,扣4 分。 3、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掌握的,扣 3 分。 | 查阅档案现场询问 | ||
责任 (20 分) | 2、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确定)专门机构, 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 结合实际配备相应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10 分) | 1、未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的,扣 3 分。 2、未明确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扣 2 分;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对自身职责不掌握的,扣 2 分。 3、未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的,扣 3 分。 | 查阅档案现场询问 | ||
3、落实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文物使用管理单位每季度应至少组织 1 次防火检查,加强日常的防火巡 | 1、未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的,扣 3 分。 2、未严格落实防火巡查制度的,扣 2 分;对外开放期间,未落实每 2 小时进行一次防火 巡查的,扣 1 分。 3、防火巡查检查记录不全面或与实际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 1 分。 4、检查巡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整改或未制定整改计划的,每有一处扣 1 分。 5、现存火灾隐患,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 扣 1 分。 | ||||
查;对外开放期间,至少每 2 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强化夜间巡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立即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及时向文物使用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文物使用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及负责人,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10 分) | 查阅档案实地检查 |
考评项目 | 考评内容 | 考评标准 (注:扣分均为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 考评方法 | 扣分情况及原因 | 得分 |
4、严格消防设施管理。文物建筑应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其他建(构)筑物与文物建筑保持防火间距。对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使用功能。用于参观、游览和经营场所的文物建筑,要切实采取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10 分) | 1、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每发现一处扣 2 分;防火间距被占用的,扣 2 分。 2、未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的, 每少一类扣 1 分;未开展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检测的,扣 1 分。 3、用于参观、游览和经营场所的文物建筑, 未采取人员安全保障措施的,扣 2 分。 | 实地检查查阅档案 | |||
5、严格用火管理。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 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当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对允许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的场所,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5 分) | 1、单位未制定动用明火相关规定的,扣 2 分; 2、发现单位使用明火,无相关审批和未采取防火措施的,扣 5 分。 3、对允许使用明火的场所,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扣 2 分。 | 实地检查查阅档案 | |||
消防安全管理 (50 分) | 6、严格用电管理。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 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文物建筑内应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确需使用的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并严格落实使用管理制度。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当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10 分) | 1、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不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 1 分。 2、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扣 1 分。 3、存在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应当采取穿金属管未穿管的,每发现一处扣 1 分。 | 实地检查 | ||
7、严格危险品管理。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他文物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10 分) | 1、存在违规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扣 5 分。 2、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扣 2 分。 3、文物建筑内,违规使用燃气,铺设燃气管线,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的,扣 2 分。 4、未在明显位置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的,扣 1 分。 | 实地检查 |
考评项目 | 考评内容 | 考评标准 (注:扣分均为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 考评方法 | 扣分情况及原因 | 得分 |
8、严格大型活动管理。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要按照规定将活动情况和消防措施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活动。(5 分) | 1、举办大型活动前,未组织开展防火检查, 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的,扣 2 分。 2、举办大型活动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扣 2 分;未组织演练的,扣 1 分。 | 查阅档案 | |||
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10 分) | 9、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增强防火安全意识,掌握防火技能。单位人员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要结合实际对公众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张挂消防安全宣传图标。(10分) | 1、未组织单位内部人员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扣 2 分。 2、随机提问 3 名单位人员,“一懂三会”和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不掌握的,每人扣 1 分。3、未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张挂消防安全宣传图标的,扣 2 分。 | 实地检查查阅档案 | ||
10、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10 分) | 1、未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扣3 分;预案未明确第一、第二灭火力量及各岗位人员职责的,扣 1 分。 2、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每少一次扣 2 分。 3、针对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未制定针对性专门预案的,扣 2 分。 | 查阅档案 | |||
1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单位,要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和“救早、救小、3 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的要求建设微型消防站,并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和消防演练。(10 分) | 1、应当建设微型消防站而未建的,扣 10 分。 2、实地演练,未在规定时间形成有效战斗力的,扣 5 分。 3、微型消防站人员设置、器材配置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 1 分。 4、未建立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明确微型消防站岗位人员职责的,扣 1 分。 5、未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的,扣 1 分。 | 实地检查查阅档案 |
评查时间: 年 月 日 评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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