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督察检查

| 字号: |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 引 号:
640501020/2024-00126
文  号:
(卫)文综罚字〔2024〕011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责任部门:
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4年10月09日
标  题:
关于对中卫市星图酒吧(蒋莉)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中卫市星图酒吧(蒋莉)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卫)文综罚字〔2024〕011号

当事人:中卫市星图酒吧(蒋莉)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500MACB8WMD6C

经营者:蒋莉

经营场所:中卫市沙坡头区向阳步行街一楼108号营业房

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一案,经本机关调查,2024年8月26日20时05分到20时54分,中卫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刘炳钊(30565621025)、李萧宇(30565621027),联合中卫市公安局滨河派出所民警对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向阳步行街门头显示为“星图酒吧”的现场负责人蒋莉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了检查,场所正在营业。经查,当事人证照齐全、亮证经营,场所内共设置6个包间,均有消费者正在消费。检查中发现,包间号显示为“VIP666”的包间内有7名消费者正在消费,其中2名消费者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疑似未成年人。中卫市公安局滨河派出所民警及执法人员现场初步询问核实了2名消费者信息,要求其填写了《中卫市星图酒吧接纳未成年人登记名单》,现场负责人蒋莉对名单进行了签字确认。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并按照要求到本机关进一步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蒋莉见证了整个执法检查过程。

2024年8月26日,经本机关批准,决定对中卫市星图酒吧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一案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8月27日及9月6日,中卫市星图酒吧负责人(经营者)蒋莉到本机关接受了2次调查询问,其在笔录中承认允许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事实,违法所得为100元。2024年8月28日,中卫市公安局迎水桥派出所向本机关出具了2名未成年人消费者《户籍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卫)文综检字〔2023〕01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现场检查视频1段,证明执法人员在中卫市星图酒吧执法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中,其场所包间内存在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事实及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蒋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真实有效,经营范围包含KTV歌舞娱乐服务,蒋莉系当事人场所经营者;

3.对中卫市星图酒吧经营者蒋莉所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确实存在允许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事实,违法所得为100元;

4.《中卫市星图酒吧接纳未成年人登记名单》1份、中卫市公安局迎水桥派出所出具的2名未成年消费者《户籍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所接纳的2名消费者确系未成年人。

5.中卫市星图酒吧经营者蒋莉提供的《收据》复印件1份、收款截图1张、“VIP666”包间消费者付费截图1张,证明2024年8月26日20时至20时30分在中卫市星图酒吧“VIP666”包间消费的消费者消费金额为100元,与证据3中对当事人违法所得的陈述相互印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现有事实及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确实存在允许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自成立以来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且在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并能积极主动配合后续调查取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同时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十条,“无其他严重情节或无其他严重后果,接纳 1-3 名未成年人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于2024年9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卫)文综罚告字〔2024〕01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拟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其放弃权利。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元(¥100,00)整;

3.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00)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或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户名称:中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集中户,账号:2938900104000773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利民街3号,咨询电话:0955—8592339),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2024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