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卫市九号办公用品店(刘虹)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卫)文综罚字〔2024〕012号当事人:中卫市九号办公用品店(刘虹)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501MA77OUD19U
经营者:刘虹
经营场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南街94#营业房
中卫市九号办公用品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发行《庞中华系列字帖》等侵权盗版出版物一案,2024年8月27日16时39分至2024年8月27日17时43分,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执法人员孟斐斯(30565621019)、魏华(30565621026)、刘炳钊(30565621025)对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南街94#营业房门牌显示为“九号文体城中卫配送中心”的现场负责人刘虹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场所证照齐全,亮证经营,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载明该场所具备图书零售资质,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西南角方向货架上摆放的《庞中华系列字帖》《颜真卿描摹字帖》《柳公权描摹字帖》疑似侵权盗版出版物,执法人员初步用“国家版本数据中心”软件中出版物查询功能,对疑似侵权版出版物字帖进行扫码查询,均显示“未找到相关数据”,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刘虹配合提供进销货清单,现场负责人刘虹表示,进销费清单为电子版,时间太长,手机查找太困难,现场无法提供。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货架上摆放的45册疑似侵权盗版出版物进行了扣押(详见《扣押物品清单》,同时依法向当事人现场负责人刘虹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违法行为,规范经营,并按照要求到本机关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摄像等取证工作,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刘虹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
2024年8月27日,本机关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
2024年8月28日,本机关分别向该批图书涉及的时代文艺出版社、陕西旅游出版社致函,请求两家出版社对随函邮寄的图书是否为侵权盗版图书进行鉴定。2024年9月2日、2024年9月5日两家出版社分别向本机关回函,告知2024年8月28日本机关送鉴图书均为侵权盗版出版物。2024年9月10日,中卫市九号办公用品店负责人刘虹接受了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其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在批发该批出版物时未验证批发商批发资质,该批图书为在售商品,但商品实际未售出,对执法人员向其出示的2份涉案出版物鉴定结果无异议。2024年9月11日,中卫市九号办公用品店负责人刘虹向本机关提供了涉案出版物入库单及库存单。
2024年9月11日,中卫市九号办公用品店负责人刘虹向本机关提供《庞中华系列字帖》《颜真卿描摹字帖》《柳公权描摹字帖》等45册出版物的入库单和库存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卫)文检字〔2024〕012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卫)文综扣字〔2024〕012号《扣押决定书》(详见扣押物品清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现场检查视频1段:证明执法人员对九号办公用品店执法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中,货架上摆放《庞中华系列字帖》《颜真卿描摹字帖》《柳公权描摹字帖》等45册疑似侵权盗版出版物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采取的措施。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真实有效,经营范围为图书零售;证明刘虹为中卫市九号办公用品店经营者。
3.时代文艺版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旅游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共计2份:证明本机关抽样送鉴的《庞中华系列字帖》《颜真卿描摹字帖》《柳公权描摹字帖》均为盗版出版物,未抽样鉴定的出版物与抽样鉴定的出版物特征相同,根据《鉴定书》意见及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即均为侵权盗版出版物。
4.2024年9月10日对中卫市九号办公用品店负责人刘虹所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8月27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证明执法人员扣押的《庞中华系列字帖》《颜真卿描摹字帖》《柳公权描摹字帖》等45册出版物的来源、进货时间、出版物销售情况,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5.2024年9月11日,中卫市九号办公用品店负责人刘虹提供《庞中华系列字帖》《颜真卿描摹字帖》《柳公权描摹字帖》等45册出版物的入库单和库存单,证明进货的45册出版物实际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根据现有事实及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确实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发行侵权盗版出版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凭证,故以“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至70%(或当地批发折扣)计算其经营数额”的方式计算45本出版物的总码洋(《庞中华系列字帖》每本定价为18元,共计23本、《颜真卿描摹字帖》每本定价为12元,共计11本、《柳公权描摹字帖》每本定价为12元,共计11本,三类出版物共计45本,总码洋为678元)的70%作为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共计474.6元,因当事人所购进出版物未售出,所以视为无违法所得。鉴于案涉出版物摆放货架后实际未售出,无违法所得,且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且对社会危害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二)之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一百五十七条、第178条(具体规定附后),违法经营额不足 1.5 万元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卫)文综罚告字〔2024〕01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拟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其放弃权利。
综上所述,现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侵权盗版出版物45册;
3.罚款人民币叁佰元(¥300.00)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或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户名称:中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集中户,账号:2938900104000773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利民街3号,咨询电话:0955一8592339),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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