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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20/2024-00138
文  号:
(卫)文综罚字〔2024〕016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责任部门:
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4年11月21日
标  题:
关于对中卫市平原文具摊点(黄永高)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中卫市平原文具摊点(黄永高)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卫)文综罚字〔2024〕016号

当事人:中卫市平原文具摊点(黄永高)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40501MA76A41J28

经营者:黄永高

经营场所: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东街创业城1C94号

中卫市平原文具摊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案。2024年11月4日16时05分至2024年11月4日16时32分,中卫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潘志健(30565621013)、董盖(30565621015)、刘炳钊(30565621025)、王琳(30565621028)对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东街创业城1C94号,门头显示为"平原文具"的现场负责人张秀芳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了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营业执照悬挂在显著位置,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场所门口底层货架上摆放出版物(字帖)77册,经核对该场所《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显示为“一般项目: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日用品零售;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玩具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表示并未办理。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货架上77册出版物(字帖)采取证据先行记保存措施(详见(卫)文综保物字〔2024〕016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并向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到本机关进一步接受调查。执法人员对整个执法检查检查过程进行了拍照、摄像等工作,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张秀芳见证了整个执法检查过程。

2024年11月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依法决定对中卫市平原文具摊点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11月5日,中卫市沙坡头区新闻出版局向本机关出具当事人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证明》。11月6日,中卫市平原文具摊点经营者黄永高接受了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在询问笔录中承认中卫市平原文具摊点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发行出版物(字帖)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卫)文综检字〔2024〕016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为(卫)文综改字〔2024〕02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编号为(卫)文综保字〔2024〕016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现场检查视频1段,证明执法人员在中卫市平原文具摊点执法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其经营场所门口货架上摆放有77册出版物(字帖),且无法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事实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采取的措施。

2.当事人《营业执照》、黄永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真实有效,经营范围不含出版物零售(发行),黄永高系当事人场所经营者;

3.对当事人场所经营者黄永高所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中卫市平原文具摊点在其经营范围不含出版物零售(发行)且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售卖出版物(字帖)的事实及该场所无法提供该批出版物(字帖)进销货清单,摆放售卖时间较短,实际未售出、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4.77册《权威幼儿教育规范描红》出版物(字帖)封底:证明该批出版物(字帖)每本定价为10元,其总码洋为770元。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现有事实及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确实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按照《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中关于计算非法出版物的经营额和获利额时的具体方法,因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凭证,故以“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至70%(或当地批发折扣)计算其经营数额。”的方式计算77册出版物(字帖)的总码洋的70%作为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共计539元。综合所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将出版物(字帖)摆放货架后无销售记录,视为无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涉案出版物(字帖)实际摆放售卖时间较短,无违法所得,且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较小,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二)之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158、序号183“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卫)文综罚告字〔2024〕01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拟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其放弃权利。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以责令改正的方式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版物(字帖)77册;

2.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元(¥350.00)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或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户名称:中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集中户,账号:2938900104000773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利民街3号,咨询电话:0955—8592339),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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