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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20/2024-00140
文  号:
(卫)文综罚字〔2024〕018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责任部门:
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4年11月21日
标  题:
关于对宁夏隆帆商贸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宁夏隆帆商贸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卫)文综罚字〔2024〕018号

当事人:宁夏隆帆商贸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500MADMPTEB58

法定代表人:王娟

住  所:中卫市沙坡头区紫云新都时尚广场2号楼一层18号营业房

宁夏隆帆商贸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2024年11月5日17时02分至2024年11月5日17时30分,中卫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潘志健(30565621013)、刘炳钊(30565621025)、王琳(30515621028)、董盖(30565621015)对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紫云新都时尚广场2号楼一层18号营业房门头显示为“阿龙文体百货”的宁夏隆帆商贸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王娟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了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经营,营业执照悬挂在显著位置,在检查中发现,该场所东侧货架上摆放48册出版物(字帖),经核对该场所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为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零售等,不含出版物零售等。经询问现场负责人王娟该场所是否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表示未曾办理。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48册出版物(字帖)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详见(卫)文综保物字〔2024〕018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并依法向当事人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进一步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配合调查。执法人员对整个执法检查过程进行了拍照、摄像取证工作。现场负责人王娟见证了整个执法检查过程。

2024年11月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依法决定对宁夏隆帆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11月7日,中卫市沙坡头区新闻出版局向本机关出具当事人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证明》。11月8日,宁夏隆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娟接受了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宁夏隆帆商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发行出版物字帖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卫)文综检字〔2024〕018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为(卫)文综改字〔2024〕02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编号为(卫)文综保字〔2024〕018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现场检查视频1段,证明执法人员在宁夏隆帆商贸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48册出版物(字帖),且无法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事实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采取的措施。

2.当事人《营业执照》、王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真实有效,经营范围不含出版物零售(发行),王娟系宁夏隆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3.对宁夏隆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娟所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宁夏隆帆商贸有限公司在其经营范围不含出版物零售(发行)且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售卖出版物(字帖)事实及该批字帖来源系从他人手中转店附带,实际未售出,无进销货清单、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4.48册出版物(字帖)封底:证明该批字帖每本定价为10元,其总码洋为480元。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现有事实及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确实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按照《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中关于计算非法出版物的经营额和获利额时的具体方法,因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凭证,故以“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至70%(或当地批发折扣)计算其经营数额。”的方式计算48册出版物的总码洋的70%作为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共计336元。综合所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将字帖摆放货架后无销售记录,视为无违法所得。鉴于涉案出版物(字帖)系当事人从他人手中转店附带,实际未售出,无违法所得,且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较小,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二)之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158条、序号183条,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卫)文综罚告字〔2024〕01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拟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其放弃权利。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以责令改正的方式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版物(字帖)48册;

2.罚款人民币叁佰元(¥300.00)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或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户名称:中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集中户,账号:2938900104000773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利民街3号,咨询电话:0955—8592339),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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