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卫市超逸网吧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卫)文综罚字〔2024〕014号当事人:中卫市超逸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注册号 640500300000060
投资人:孙月英
经营场所:中卫市沙坡头区正丰香格里70号楼103号营业房
中卫市超逸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案。2024年10月11日16时31分至2024年10月11日17时44分,中卫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曹蕾(30565621009)、魏华(30565621026)、王琳(30565621028),对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正丰香格里70号楼103号营业房,门头显示为“超逸网吧”的中卫市超逸网吧现场负责人朱佳慧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时,场所正在营业。经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并按要求悬挂,在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识牌。检查中,在当事人场所16号机正在上网的消费者未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其自述姓名为朱某,2008年3月4日出生,16岁,家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沈桥村8队,就读于观音中学,系该校八年级学生,其表示暂未办理身份证,无法提供身份证号。执法人员要求其登记当事人场所《接纳未成年人名单》,现场负责人朱佳慧对名单进行签字确认。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向当事人及现场负责人朱佳慧分别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二者进一步到本机关接受调查。执法人员对整个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摄像取证,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朱佳慧见证了整个执法检查过程。
2024年10月11日,本机关依法决定对中卫市超逸网吧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10月14日,中卫市超逸网吧现场负责人(网管)朱佳慧到本机关接受了调查询问,2024年10月21日,中卫市超逸网吧日常负责人张军受场所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孙月英委托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其二人在调查询问笔录中均承认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事实。2024年10月22日,中卫市公安局镇罗派出所向本机关出具了该名未成年人消费者《户籍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卫)文综检字〔2024〕014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为(卫)文综改字〔2024〕02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照片7张,现场检查视频1段,证明执法人员在中卫市超逸网吧执法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中,其场所存在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事实及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孙月英《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真实有效,经营范围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孙月英系当事人场所投资人;
3.张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张军受中卫市超逸网吧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孙月英委托配合本机关接受案件调查等事宜的事实;
4.对中卫市超逸网吧网管朱佳慧所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确实存在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且该名未成年人实际出生日期为2010年3月4日,年龄为14周岁,其与该名未成年人系姐弟关系,由其使用员工卡向该名未成年人消费者支付上网费用的事实;
5.《中卫市超逸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登记名单》2份、网管朱佳慧提供的该名未成年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中卫市公安局镇罗派出所出具的该名未成年消费者《户籍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所接纳的该名消费者确系未成年人;
6.对中卫市超逸网吧日常负责人张军所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确实存在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及由网管朱佳慧使用其员工卡向该名未成年人消费者支付上网费用,且朱佳慧使用的员工卡中充值金额系当事人场所为朱佳慧充值,朱佳慧及该名未成年人实际未支付上网费用,当事人无违法所得的事实。与证据4相互印证。
7.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卫)文综罚字〔2024〕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2024年4月5日,中卫市超逸网吧因允许2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现有事实及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确实存在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因于2024年4月23日允许2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本次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符合情节严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3,“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一年内违反本条例2次,或1次接纳未成年人11-15人”的适用情形,执行标准为“责令停业整顿不超过1个月,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024年10月23日,本机关对本案拟处罚意见进行了集体讨论。2024年10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卫)文综罚告字〔2024〕01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拟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鉴于违法行为发生后,当事人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配合后续执法调查工作,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业整顿7日(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7日)。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法履行其中载明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将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对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利民街3号,咨询电话:0955—8592339),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2024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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