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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20/2024-00147
文  号:
(卫)文综罚字〔2024〕015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责任部门:
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4年12月17日
标  题:
关于对中卫市柏宇商行(冷继雄)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中卫市柏宇商行(冷继雄)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卫)文综罚字〔2024〕015号

当事人:中卫市柏宇商行(冷继雄)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40501MA77102UXT

经营者:冷继雄

经营场所: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东街卓越大酒店楼下

2024年11月4日14时30分至2024年11月24日15时50分,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执法人员潘志健(30565621013)、董盖(30565621015)、刘炳钊(30565621025)、王琳(30565621028)对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东街卓越大酒店楼下,门头显示为“爱好文具deli得力办公”的中卫市柏宇商行的现场负责人冷继雄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了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均按要求悬挂在醒目位置。《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图书零售”。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场所一楼和二楼货架上共摆放122册不同种类的字帖,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版本数据中心查询其ISBN号均显示与实物不相符。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冷继雄提供该批字帖进货清单,现场负责人冷继雄表示该批字帖的进货清单为电子版,随后提供。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货架上的122册字帖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详见(卫)文综保物字〔2024〕015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并向当事人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其到本单位进一步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摄像等取证工作。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冷继雄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

2024年11月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依法决定对中卫市柏宇商行(冷继雄)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侵权盗版出版物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11月5日,本机关分别向该批字帖涉及到的湖北教育出版社、内蒙古人民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致函,请三家出版社对随函邮寄的字帖是否系侵权盗版出版物进行鉴定。

2024年11月12日,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向本机关回函,鉴定结果显示本机关送鉴字帖为侵权盗版出版物。

2024年11月13日,湖北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向本机关回复鉴定报告,鉴定结果显示本机关送鉴字帖为侵权盗版出版物。

2024年11月13日,中卫市柏宇商行负责人冷继雄接受了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其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在批发该批出版物时未验证批发商批发资质,该批字帖为在售商品,且售出8本。冷继雄在做调查询问时提供了涉案出版物进货清单。

2024年11月14日,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向本机关回函,鉴定结果显示本机关送鉴字帖为侵权盗版出版物。

2024年11月27日,中卫市柏宇商行负责人冷继雄向本机关执法人员提供批发商通过微信向其发送进货清单的截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 编号为(卫)文综检字〔2024〕015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行政案件照片证据(一)(三)、现场检查视频1段。证明执法人员在中卫市柏宇商行执法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其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有122册疑似侵权盗版出版物(字帖)的事实。与证据2、3、5相互印证。

2. 编号为(卫)文综保字〔2024〕015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行政案件照片证据(二)(四)(五)。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采取的措施。与证据1、5相互印证。

3.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真实有效,经营范围为图书零售;证明冷继雄为中卫市柏宇商行经营者。与证据1、2、4相互印证。

4.湖北教育出版社、内蒙古人民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出具的鉴定函(书)3份:证明本机关抽样送鉴的122册字帖均为盗版出版物,未抽样鉴定的出版物与抽样鉴定的出版物特征相同,根据鉴定函(书)结果及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可认定涉案122册出版物均为侵权盗版出版物。与证据1、2、4相互印证。

5.2024年11月13日对中卫市柏宇商行负责人冷继雄所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制作过程视频1份:证明11月4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122册出版物的来源、进货时间、出版物销售情况。与证据1、2、5、6相互印证。

6.2024年11月13日,中卫市柏宇商行负责人冷继雄提供130册出版物的进货清单,证明当事人出售了8册字帖,其中100册单价为2元,总进货金额为200元,30册单价为2.5元,总进货金额为75元。与证据1、4、6相互印证。

7.2024年11月27日,中卫市柏宇商行负责人冷继雄向本机关执法人员提供的进货方向其微信发送进货清单的截图。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清单为发货方提供。与证据1、2、4、5相互印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发行侵权盗版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现有事实及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确实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发行侵权盗版出版物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按照《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中关于计算非法出版物的经营额和获利额时的具体方法,因当事人该批次出版物部分售出、部分未售出,故以“售出部分出版物的总码洋加上未售出部分的经营额即为经营数额,其中未售出部分出版物的进货款额即为其经营额。售出部分出版物的经营数额减去售出部分的进货款、运费和其他成本费即为获利数额”的方式计算该批次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及获利数额。因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凭证显示该批出版物(字帖)总共进货130册,其中100册进货单价为每册2元,剩余30册进货单价为每册2.5元,结合经营者冷继雄在调查询问笔录中的陈述,该批出版物字帖共售数量为8册(进货单价为每册2元的出版物),其售价为每册5元,执法人员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出版物数量为122册,故计算该批出版物(字帖)的违法经营额为299元(8*5+92*2+30*2.5=299),因运费及其他成本无法计算,故扣除售出部分进货款后计算其违法所得为24元。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且对社会危害较小,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并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二)之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157条、第178条(具体规定附后),违法经营额不足 1.5 万元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卫)文综罚告字〔2024〕01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拟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其放弃权利。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以责令改正的方式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侵权盗版出版物122册;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肆元(¥24.00)整;

4.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00)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或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户名称:中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集中户,账号:29389********773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利民街3号,咨询电话:0955—8592339),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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