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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20/2024-00148
文  号:
(卫)文综罚字〔2024〕019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责任部门:
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4年12月17日
标  题:
关于对中卫市国天百货商行(岳建春)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中卫市国天百货商行(岳建春)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卫)文综罚字〔2024〕019号

当事人:中卫市国天百货商行(岳建春)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40501MA76CMJ52M

经营者:岳建春(实际经营者唐艳霞)

经营场所: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山街中南百货批发市场

中卫市国天百货商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2024年11月12日15时26分至2024年11月12日16时10分,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执法人员潘志健(30565621013)、董盖(30565621015)、刘炳钊(30565621025)、李萧宇(30565621027)对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山街中南百货批发市场,营业执照显示为“中卫市国天百货商行”的摊点实际经营者唐艳霞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了检查。检查时,该摊点正在营业,营业执照悬挂在显著位置,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中卫市国天百货商行摊点入口货架上摆放《吉星高照》、《2024年甲辰年老皇历》出版物共计89册。经核对该摊点《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显示为“日用品、百货、五金、箱包、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鞋帽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执法人员要求实际经营者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表示并未办理该证。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货架上89册出版物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详见(卫)文综保物字〔2024〕019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并向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到本机关进一步接受调查。执法人员对整个执法检查过程进行了拍照、摄像等取证工作,当事人的实际经营者唐艳霞见证了整个执法检查过程。

2024年11月1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依法决定对中卫市国天百货商行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进行立案。

2024年11月14日,中卫市沙坡头区新闻出版局向本机关出具当事人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证明》。

2024年11月18日,中卫市国天百货商行实际经营者唐艳霞接受了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其在询问笔录中承认了中卫市国天百货商行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发行出版物,唐艳霞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唐艳霞系当事人场所实际经营者。经当事人的实际经营者唐艳霞陈述;“共进货89册,每本定价为1元,摆放售卖时间较短,实际未售出。”

2024年11月19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向本机关出具中卫市国天百货商行《个体基本注册信息》;中卫市公安局滨河派出所向本机关出具唐艳霞《人员信息调取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卫)文综检字〔2024〕019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为(卫)文综改字〔2024〕02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编号为(卫)文综保字〔2024〕019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现场执法检查视频2段,证明执法人员在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山街中南百货执法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其经营场所门口货架上摆放有89册出版物,且当事人的实际经营者唐艳霞无法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事实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采取的措施;与证据2、3、4、5、6、7相互印证。

2.中卫市沙坡头区新闻出版局开具的《证明》,证明了当事人无图书零售资质。与证据1、3相互印证。

3.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开具的《个体基本注册信息》,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真实有效,经营范围不含出版物零售(发行)。与证据1、2、6相互印证。

4.中卫市公安局滨河派出所开具的《人员信息调取情况》,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与证据1、2相互印证。

5.当事人的实际经营者唐艳霞签名捺印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唐艳霞系摊点实际经营者。与证据1、4、5相互印证。

6.对当事人的实际经营者唐艳霞所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中卫市国天百货商行在其经营范围不含出版物零售(发行),且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售卖出版物的事实,且该场所无法提供该批出版物进销货清单,摆放售卖时间较短,实际未售出。与证据1、2、3、5、相互印证。

7.《吉星高照》、《2024甲辰年老皇历》出版物封面照片,证明《吉星高照》的封底定价为1.68元,《2024甲辰年老皇历》封底定价为2.98元。与证据1相互印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现有事实及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确实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按照《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中关于计算非法出版物的经营额和获利额时的具体方法,因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凭证,故以“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至70%(或当地批发折扣)计算其经营数额。”的方式计算,经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吉星高照》的封底定价为1.68元,《2024甲辰年老皇历》封底定价为2.98元,《吉星高照》共计42本,其码洋为70.56元,《2024甲辰年老皇历》共计47本,其码洋为140.06元,合计总码洋为210.62元,因此按总码洋的60%作为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可计算出违法经营额共计126.37元。综合所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将出版物摆放货架后无销售记录,视为无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涉案出版物实际摆放售卖时间较短,无违法所得,且当事人在现场检查时能够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二)之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158、序号183“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卫)文综罚告字〔2024〕01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拟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其放弃权利。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以责令改正的方式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版物89册;

(2)罚款人民币伍拾元(¥50)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或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户名称:中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集中户,账号:29389********773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利民街3号,咨询电话:0955—8592339),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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