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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20/2024-00149
文  号:
(卫)文综罚字〔2024〕020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责任部门:
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4年12月17日
标  题:
关于对宁夏童梦起航儿童娱乐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宁夏童梦起航儿童娱乐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卫)文综罚字〔2024〕020号

当事人:宁夏童梦起航儿童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500MA7FMRA866

法定代表人:范小强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东街华润万家超市三楼

2024年11月14日14时50分至2024年11月14日15时50分,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执法人员潘志健(30565621013)、董盖(30565621015)、刘炳钊(30565621025)、李萧宇(30565621027)对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东街华润万家超市三楼,门头显示为“咪咕王国儿童乐园”的宁夏童梦起航儿童娱乐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梁明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了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营业执照悬挂在显著位置,《营业执照》显示该场所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包括“游乐园服务;公园、景区小型设施娱乐活动;游艺用品及室内游艺器材销售;玩具销售等”执法人员要求宁夏童梦起航儿童娱乐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梁明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梁明表示该场所没有办理过《娱乐经营许可证》。现场有兑币机,无人工售币服务。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梁明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到本机关进一步接受调查。执法人员对整个执法检查过程进行了拍照、摄像等取证工作,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梁明见证了整个执法检查过程。

2024年11月1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依法决定对宁夏童梦起航儿童娱乐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11月19日,本机关向中卫市沙坡头区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致函查询宁夏童梦起航儿童娱乐有限公司是否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2024年11月20日,中卫市沙坡头区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复函,宁夏童梦起航儿童娱乐有限公司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2024年12月5日,宁夏童梦起航儿童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小强接受了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其在询问笔录中承认该公司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进行游戏游艺场所经营活动。范小强在做调查询问时提供了《宁夏童梦起航儿童娱乐有限公司电玩设备明细表》、《协议书》(10月1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让游戏游艺设备的协议)及兑币机收入明细。

2024年12月5日,宁夏童梦起航儿童娱乐有限公司主管梁明接受了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其在询问笔录中承认该公司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进行游戏游艺场所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卫)文综检字〔2024〕020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行政案件照片证据(一)-(五)、现场检查视频2段。证明执法人员在宁夏童梦起航儿童娱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其经营场所内无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事实。与证据2、3、4、5、6相互印证。

2.中卫市沙坡头区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开具的宁夏童梦起航儿童娱乐有限公司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复函。与证据1、4、5相互印证。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真实有效,证明范小强身份真实有效。营业执照显示该场所经营范围为“游乐园服务;公园、景区小型设施娱乐活动;游艺用品及室内游艺器材销售;玩具销售等”;证明范小强为宁夏童梦起航儿童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证据1、4、5相互印证。

4.2024年12月5日对宁夏童梦起航儿童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小强所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制作过程视频1份,证明11月14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无《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营业收入的事实。与证据1、2、4、5、6、7相互印证。

5.2024年12月5日对宁夏童梦起航儿童娱乐有限公司主管梁明所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制作过程视频1份、梁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梁明身份真实有效,11月14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无《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营业收入的事实。与证据1、2、4、6、7相互印证。

6.2024年12月5日宁夏童梦起航儿童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小强向本机关执法人员提供的《宁夏童梦起航儿童娱乐有限公司电玩设备明细表》、《协议书》,证明该公司的游戏游艺设备系2024年10月1日转让而来。与证据1、2、4、5相互印证。

7.2024年12月5日宁夏童梦起航儿童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小强向本机关执法人员提供的兑币机收入明细,明细显示2024年10月1日至11月14日共收入3136元。与证据1、4、5、6相互印证。

本机关认为,宁夏童梦起航儿童娱乐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现有事实及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确实存在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且对社会危害较小,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并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二)之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6,“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因该场所内含有包括淘气堡在内的游乐园等服务,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系混合经营业态,根据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2024年10月1日至11月14日共收入3136元,故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3136元。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卫)文综罚告字〔2024〕02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拟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其放弃权利。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以责令改正的方式予以取缔,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壹佰叁拾陆元整(¥3136.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或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户名称:中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集中户,账号:29389********773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利民街3号,咨询电话:0955—8592339),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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