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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20/2024-00150
文  号:
(卫)文综罚字〔2024〕021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责任部门:
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4年12月17日
标  题:
关于对中卫市皮卡熊商行(个体工商户)(苏宇轩)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中卫市皮卡熊商行(个体工商户)(苏宇轩)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卫)文综罚字〔2024〕021号

当事人:中卫市皮卡熊商行(个体工商户)(苏宇轩)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40500MADYP7L35W

经营者:苏宇轩

经营场所: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南街西侧银基2#综合楼04号房

2024年11月28日14时44分至2024年11月28日15时15分,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执法人员董盖(30565621015)、刘炳钊(30565621025)、魏华(30565621026)对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南街西侧银基2#综合楼04号房门头显示为“皮卡熊商行”的现场负责人苏宇轩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权利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了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营业执照》悬挂在显著位置,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场所门口货架上摆放出版物19册,经核对该场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显示为"一般项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办公设备销售;纸制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表示未办理该证,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货架上19册出版物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详见(卫)文综保物字〔2024〕02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并依法向当事人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其到本机关进一步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整个执法检查过程进行了拍照、摄像等取证工作,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苏宇轩见证了整个执法检查过程。

2024年11月2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依法决定对中卫市皮卡熊商行(个体工商户)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11月29日,中卫市沙坡头区新闻出版局向本机关出具当事人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证明》。

2024年12月3日,中卫市皮卡熊商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苏宇轩接受了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在询问笔录中承认中卫市皮卡熊商行(个体工商户)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事实,并提供该批出版物的进货订单截图。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卫)文综检字〔2024〕02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为(卫)文综改字〔2024〕3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编号为(卫)文综保字〔2024〕02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现场检查视频1段:证明执法人员在中卫市皮卡熊商行(个体工商户)执法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其经营场所门口货架上摆放有19册出版物,且无法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事实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采取的措施。

2.中卫市沙坡头区新闻出版局向本机关出具的《证明》:证明了当事人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真实有效,其经营范围不含出版物零售(发行),苏宇轩系当事人场所的经营者;

4.苏宇轩《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对当事人场所经营者苏宇轩所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场所经营者苏宇轩身份真实有效,中卫市皮卡熊商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范围不含出版物零售(发行),且在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售卖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事实,及当事人从“拼多多”平台购入该批出版物,购进数量为1个整板(20本),实际发货为3个整版,共购进60本,该批出版物以每本0.5元的价格出售,共售出41本。

5.当事人提供该批出版物的进货订单截图1份:证明该批出版物进货总价为8.62元。

6.19册出版物封面、扉页、封底照片1份:证明该批出版物未署出版单位名称。

2024年12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同时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158、序号183“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同时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二)之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160“违法经营额不足 3000 元的可以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关于刘欣销售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中关于计算非法出版物的经营额和获利额时的具体方法,因当事人该批次出版物部分售出、部分未售出,故以“售出部分出版物的总码洋加上未售出部分的经营额即为经营数额,其中未售出部分出版物的进货款额即为其经营额。售出部分出版物的经营数额减去售出部分的进货款、运费和其他成本费即为获利数额”的方式计算该批订单次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及获利数额。因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截图显示该批出版物总共进货60册,进货总价为8.62元,结合经营者苏宇轩在调查询问笔录中的陈述,该批出版物销售数量为41册,其售价为每册0.5元,执法人员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出版物数量为19册,故计算该批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为23.16元(41*0.5+19*0.14=23.16),因运费及其他成本无法计算,故扣除售出部分进货款后计算其违法所得为14.76元(41*0.5-41*0.14=14.76)。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卫)文综罚告字〔2024〕0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拟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其放弃权利。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两起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经对该两起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作合并处罚处理。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数额较小,且能够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较小,现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以责令改正的方式予以取缔,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版物19册;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肆元柒角陆分(¥14.76);

3.罚款人民币壹佰元(¥100.00)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或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户名称:中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集中户,账号:29389********773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利民街3号,咨询电话:0955—8592339),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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