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卫市淦硕商行(田学峰)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卫)文综罚字〔2024〕022号当事人:中卫市淦硕商行(田学峰)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40501MA765QME82
经营者:田学峰
经营场所:中卫市沙坡头区怀远北路夏华家园
2024年12月2日14时40分至2024年12月2日15时10分,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执法人员潘志健(30565621013)、董盖(30565621015)、刘炳钊(30565621025)、李萧宇(30565621027)对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怀远北路夏华家园,门头显示为“淦硕商行”的现场负责人宋智慧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了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营业执照悬挂在显著位置,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场所内部货架上摆放出版物《同步字帖》27册,经核对该场所《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显示为“烟〔凭烟草证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日用百货零售、文具用品销售”。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表示并未办理该证。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货架上27册出版物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详见(卫)文综保物字〔2024〕022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并向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宋智慧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到本机关进一步接受调查。执法人员对整个执法检查过程进行了拍照、摄像等取证工作,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宋智慧见证了整个执法检查过程。
2024年12月3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依法决定对中卫市淦硕商行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12月3日,中卫市淦硕商行经营者田学峰接受了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在询问笔录中承认中卫市淦硕商行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发行出版物,且无法提供该批出版物进销货清单,该批出版物实际未售出的事实。
2024年12月6日,中卫市沙坡头区新闻出版局向本机关出具当事人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卫)文综检字〔2024〕022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为(卫)文综改字〔2024〕03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编号为(卫)文综保字〔2024〕022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现场执法检查视频1段,证明执法人员在中卫市淦硕商行执法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其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有27册出版物,且无法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事实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采取的措施。与证据3、4、5、6相互印证。
2.中卫市沙坡头区新闻出版局开具的当事人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证明》,证明了当事人无图书零售资质。与证据3相互印证。
3.中卫市淦硕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真实有效,经营范围不含出版物零售(发行),田学峰系当事人场所经营者。与证据1、2、4相互印证。
4.田学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场所经营者田学峰身份信息真实有效。与证据1、2、3相互印证。
5.对当事人场所经营者田学峰所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中卫市淦硕商行在其经营范围不含出版物零售(发行)且在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售卖出版物的事实以及该场所无法提供该批出版物进销货清单,该批出版物实际未售出、无违法所得的事实。与证据1、2、3、4相互印证。
6.27册《同步字帖》出版物封底:证明该批出版物每本定价为10元,其总码洋为270元。与证据1相互印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现有事实及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确实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按照《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中关于计算非法出版物的经营额和获利额时的具体方法,因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凭证,故以“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至70%(或当地批发折扣)计算其经营数额。”的方式计算,27册出版物的总码洋为270元,按总码洋的70%作为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可计算出违法经营额共计189元。综合所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将出版物摆放货架后无销售记录,视为无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涉案出版物无违法所得,且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较小,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二)之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158、序号183“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卫)文综罚告字〔2024〕02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拟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其放弃权利。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以责令改正的方式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版物27册;
2.罚款人民币壹佰元(¥100.00)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或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户名称:中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集中户,账号:2938900104000773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利民街3号,咨询电话:0955-8592339),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