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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20/2024-00163
文  号:
(卫)文综罚字〔2024〕017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责任部门:
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4年12月19日
标  题:
关于对中卫易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中卫易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卫)文综罚字〔2024〕017号

当事人:中卫易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500MADXWATE1T

法定代表人:马富华

住 所:中卫市沙坡头区香山东街铭园新村3号楼2层03、1层03、1层103

2024年11月5日15时35分至16时30分,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执法人员董盖(30565621015)、刘炳钊(30565621025)、王琳(30565621028),对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香山东街铭园新村3号楼2层03、1层03、1层103,门头显示为“易阳教育中卫分校”的中卫易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白熊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场所一楼办公室地面放置1箱内有《刷题狗(申论专项)》《刷题狗(申论范文30篇)》的出版物,共计26册(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该批出版物无版权页、未署名出版单位。通过询问现场负责人得知,该批出版物共10箱,系宁夏易阳教育总校提供,由其通过个人车辆从宁夏易阳教育总校运送到易阳教育中卫分校,主要通过微信朋友圈转发宣传,为公考人群免费发放。截止执法检查时,已免费发放9箱,剩余1箱(26册)。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的26册出版物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向当事人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按照要求进一步配合本机关调查,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摄像等取证工作,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白熊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

2024年11月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依法决定对中卫易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散发非法出版物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11月6日,本机关对涉案出版物予以抽样,并以《关于中卫易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出版物鉴定申请的函》就涉案出版物是否系非法出版物经中卫市新闻出版局提请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予以鉴定。

2024年11月8日,中卫易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日常负责人白熊受中卫易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富华委托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其在笔录中承认中卫易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免费向公考备考人员散发名为《刷题狗》出版物的行为,并对散发方式进行了描述,且提供了人员学生免费领取《刷题狗》登记册、易阳中卫分校客服工作人员与免费领书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材料。

2024年11月11日,中卫市易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林微、马雪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其二人陈述与白熊陈述基本一致。

2024年12月6日,本机关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鉴定书》,确定抽样出版物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

2024年12月11日,因在七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先行登记的出版物退还当事人。

2024年12月11日,因当事人涉嫌散发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将中卫易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26册出版物予以扣押。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卫)文综检字〔2024〕017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为(卫)文综保字〔2024〕017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现场检查照片7张、现场检查视频1段。证明执法人员在中卫易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其场所办公室地面放置1箱名为《刷题狗》出版物的事实,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采取的措施的事实。与证据2、4、5、7相印证。

2.当事人《营业执照》、马富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真实有效,经营范围含教育咨询服务、招生辅助服务等,马富华系当事人场所法定代表人的事实。与证据1、3、4、7相印证。

3.白熊身份证复印件1份、中卫易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中卫易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日常负责人白熊受中卫易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富华委托,配合办理中卫易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散发非法出版物一案相关手续的事实。与证据2相印证。

4.2024年11月8日,对白熊所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白熊系中卫易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场所日常负责人,执法人员2024年11月5日15时35分至16时30分对中卫易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白熊在场见证整个执法检查过程,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在当事人场所一楼发现1箱名为《刷题狗》(《刷题狗申论专项》《刷题狗申论范文30篇》)的学习资料(共26册),及9箱印有“刷题狗”字样的空纸箱;该批学习资料由宁夏易阳总校提供,系白熊通过其个人车辆从宁夏易阳教育总校运至中卫易阳分校(中卫易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共运来10箱,每箱15册,学习资料未标价,不售卖。主要用途为通过动员领书群体转发微信朋友圈集赞集评论免费领书的方式进行招生宣传,截止执法人员检查前,共免费发出9箱,剩余1箱(实际共剩26册,其中含部分领书学生领书时挑减留置的数量),及该批学习资料(出版物)无版权页、无出版信息的事实。与证据1、5、7、8相印证。

5.2024年11月8日,中卫易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白熊)提供的免费领取《刷题狗》人员登记册(即2025年公考《刷题狗》大礼包领取签到册)复印件1份、易阳中卫分校客服工作人员与免费领书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共有9人通过转发朋友圈积评论的方式免费获得易阳教育2025年公考《刷题狗》大礼包,领取地址均为易阳教育中卫分校(即中卫易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且领取签到册封面显示的《刷题狗》外观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一楼办公区发现的“空纸箱”外观相同,领取数量与空纸箱数量一致的事实。与证据1、4、7、8相印证。

6.《关于中卫易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出版物鉴定申请的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卫)文综保告字〔2024〕01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鉴定函》各1份。证明在对该批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间,本机关依法对涉案出版物予以抽样,并就其是否为非法出版物提请中卫市新闻出版局予以鉴定,经中卫市新闻出版局提请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鉴定,确定抽样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的事实。同时鉴于未抽样鉴定的出版物与抽样鉴定的出版物特征相同,即均无版权页信息、未署名出版单位,根据《鉴定书》意见及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可综合认定未抽样鉴定的出版物亦为非法出版物。与证据1、4、7相印证。

7.2024年11月8日,对中卫易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林微、马雪所作《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中卫易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马富华、场所日常负责人为白熊,其二人就涉案出版物的来源、用途、数量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的描述与白熊所述基本一致(来源系白熊从宁夏易阳总校利用个人车辆运至中卫分校,通过免费向考试人群发放的方式达到招生宣传的作用,共运来10箱,每箱装有15册左右,已免费发放9箱,剩余1箱(26册)被执法人员登记带走)的事实。与证据1、2、4、5、8相印证。

8. 宁夏易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证明白熊利用其个人车辆从宁夏易阳银川总校免费拉回10箱《刷题狗》至中卫易阳分校,用于易阳教育招生宣传用,未向中卫易阳分校(中卫易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的事实。与证据1、4、5、7相印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散发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现有事实及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确实存在散发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涉案非法出版物系宁夏易阳教育银川总校免费向当事人提供,无标价,当事人违法行为系散发未售卖,可认定当事人无违法经营额、无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二)之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189、序号161“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2日,该案依法调查终结,并于同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卫)文综罚告字〔2024〕01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拟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其放弃权利。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版物26册;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或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户名称:中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集中户,账号:29389********773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利民街3号,咨询电话:0955—8592339),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2024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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