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卫市沙坡头区卧云书房文化艺术工作室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卫)文综罚字〔2025〕1号当事人:中卫市沙坡头区卧云书房文化艺术工作室(李墨坤)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40500MACJ7TTG91
经营者:李墨坤
经营场所:中卫市沙坡头区正丰香格里56号楼103、203、303
2025年3月3日16时00分至2025年3月3日16时39分,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董盖(30565621015)、刘炳钊(30565621025)对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正丰香格里56号楼103、203、303,门头显示为“卧云书房书法体验馆”的现场负责人李墨坤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了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营业执照在显著位置摆放,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文艺创作;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等。在检查中发现该场所二楼书架上摆放《硬笔书法练习册》(一)到(四)卧雲书房专业编制共计35册,该练习册无版权页且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35册出版物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详见(卫)文综保物字〔2025〕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并依法向当事人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进一步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对整个执法检查过程进行了拍照、摄像等取证工作,现场负责人李墨坤见证了整个执法检查过程。
2025年3月3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依法决定对中卫市沙坡头区卧云书房文化艺术工作室(李墨坤)涉嫌附送非法出版物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3月4日,本机关向中卫市新闻出版局致函,请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对随函邮寄的出版物是否系非法出版物进行鉴定。
2025年4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向中卫市新闻出版局回复鉴定书,鉴定结果显示本机关送鉴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
2025年4月30日,中卫市沙坡头区卧云书房文化艺术工作室负责人李墨坤接受了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其在询问笔录中承认该35册出版物为中卫市沙坡头区卧云书房文化艺术工作室招收的学生附送练习书法使用,并当场提供其在网络平台购买出版物的凭证截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卫)文综检字〔2025〕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行政案件照片证据(一)-(四)、现场检查视频1段。证明执法人员在中卫市沙坡头区卧云书房文化艺术工作室执法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其经营场所内书架上摆放有35册疑似侵权盗版出版物的事实。与证据2、3、5相互印证。
2.编号为(卫)文综保字〔2024〕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行政案件照片证据(四)。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采取的措施。与证据1、5相互印证。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真实有效,经营范围为文艺创作等;证明李墨坤为中卫市沙坡头区卧云书房文化艺术工作室经营者。与证据1、5相互印证。
4.2025年4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出具的鉴定书1份:证明本机关抽样送鉴的4册出版物均为非法出版物,未抽样鉴定的出版物与抽样鉴定的出版物特征相同,根据鉴定书结果及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可认定涉案35册出版物均为非法出版物。与证据1、5相互印证。
5.2025年4月30日对中卫市沙坡头区卧云书房文化艺术工作室负责人李墨坤所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制作过程视频1份:证明3月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35册出版物的来源、进货时间、出版物附送情况,并当场提供其在网络平台购买出版物的凭证截图。与证据1、2、3、4、5相互印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附送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现有事实及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确实存在附送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按照《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中关于计算非法出版物的经营额和获利额时的具体方法,因当事人该批次出版物不进行出售只进行附送,故其在网络平台定制该批出版物花费的510元即为经营数额。因当事人提供的网络进货截图凭证显示该批出版物总共进货51册,其中16册已附送学生及其亲属,剩余35册被扣押,结合经营者李墨坤在调查询问笔录中的陈述,该批出版物共附送数量为16册,执法人员扣押的出版物数量为35册,故视为无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且对社会危害较小,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并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第189,“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5年5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卫)文综罚告字〔2025〕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拟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其放弃权利。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以责令改正的方式予以取缔,并作没收非法出版物35册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利民街3号,咨询电话:0955—8592339),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2025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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