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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20/2025-00057
文  号:
(卫)文综罚字〔2025〕2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责任部门:
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5年05月15日
标  题:
关于对中卫市半盏拾光教育咨询工作室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中卫市半盏拾光教育咨询工作室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卫)文综罚字〔2025〕2号

当事人:中卫市半盏拾光教育咨询工作室(李雪)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500MABUDN9056

经营者:李雪

经营场所: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镇碧桂园5-110

2025年3月3日17时56分至2025年3月3日18时37分,中卫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琳(30565621028)、魏华(30565621026)、李萧宇(30565621027)对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镇碧桂园5-110,门头显示为“小拾光自习室”的现场负责人张霄云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了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营业执照悬挂在显著位置,该场所分为上下两层,一楼设接待前台,二楼有学生正在自习。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场所一楼前台摆放有出版物,经查看该批出版物无版权页、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经现场清点,该批出版物共计58册,通过询问现场负责人得知,该批出版物由“银川上岸公考”辅导机构免费提供,通过“小拾光自习室”为公考备考的学生免费发放。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该批出版物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详见(卫)文综保物字〔2025〕2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并向当事人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其到本机关进一步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对整个执法检查过程进行了拍照、摄像等取证工作,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张霄云见证了整个执法检查过程。

2025年3月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依法决定对中卫市半盏拾光教育咨询工作室涉嫌散发非法出版物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3月4日,本机关对涉案出版物予以抽样,并以《关于对中卫市半盏拾光教育咨询工作室有关出版物申请鉴定的函》就涉案出版物是否系非法出版物经中卫市新闻出版局提请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予以鉴定。

2025年4月25日,本机关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鉴定书》,确定抽样出版物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

2025年4月30日,因在七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先行登记的出版物退还当事人。

2025年4月30日,当事人涉嫌散发非法出版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将中卫市半盏拾光教育咨询工作室的58册出版物予以扣押。

2025年5月7日,中卫市半盏拾光教育咨询工作室负责人李雪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其在笔录中承认中卫市半盏拾光教育咨询工作室免费向公考备考人员散发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并对出版物来源、数量及散发方式进行了描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卫)文综检字〔2025〕2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为(卫)文综保字〔2024〕2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现场检查视频1段。证明执法人员在中卫市半盏拾光教育咨询工作室执法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其场所一楼前台摆放有出版物(无版权页、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事实,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采取的措施的事实。与证据2、3相印证。

2.当事人《营业执照》、李雪《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真实有效,经营范围含信息咨询服务、图文设计制作等,李雪系当事人场所经营者的事实。与证据1、3相印证。

3.2025年5月7日,对李雪所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李雪系中卫市半盏拾光教育咨询工作室经营者,执法人员2025年3月3日17时56分至18时37分对中卫市半盏拾光教育咨询工作室执法检查时,现场负责人张霄云在场见证整个执法检查过程,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场所一楼接待前台发现58册出版物;该批出版物来源系“上岸公考”(银川市上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免费提供,由银川市上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邮寄至中卫市半盏拾光教育咨询工作室,共计68册,该批出版物未标价,未售卖,主要用途为公考备考学生免费发放。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共免费发出10册,剩余58册,及该批出版物无版权页、无出版信息的事实。与证据1、2、4、5相印证。

4.《关于对中卫市半盏拾光教育咨询工作室有关出版物申请鉴定的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卫)文综保告字〔2025〕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鉴定函》各1份。证明在对该批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间,本机关依法对涉案出版物予以抽样,并就其是否为非法出版物提请中卫市新闻出版局予以鉴定,经中卫市新闻出版局提请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鉴定,确定抽样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的事实。同时鉴于未抽样鉴定的出版物与抽样鉴定的出版物特征相同,即均无版权页信息、未署名出版单位,根据《鉴定书》意见及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可综合认定未抽样鉴定的出版物亦为非法出版物。与证据1、3相印证。

5.银川市上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该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向李雪邮寄公考内部资料《宁夏事业单位A类面试资料及示范作答》和《宁夏教师面试一本通》,共计58册的事实。与证据3、4相印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散发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现有事实及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确实存在散发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二)之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189、序号161“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5年5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本机关于同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卫)文综罚告字〔2025〕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拟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本机关视为其放弃权利。

本案中,涉案非法出版物系银川市上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免费向当事人提供,数量较少,无标价,且当事人违法行为系散发未售卖,可认定当事人无违法经营额、无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综合考虑,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版物58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法履行其中载明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将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对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利民街3号,咨询电话:0955—8592339),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2025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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